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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09-28 打印本页

湖工党字〔20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和《湖南工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项目资金是学院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学院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的单位(部门)经常性业务专项经费和项目支出,以及年中学院批准安排的其他一次性支出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每年年初提出项目预算建议,如实填写“湖南工学院立项审批表”。计划财务处对项目预算建议进行汇总、审核、筛选和排序,根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力情况,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有关程序审批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条 年中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另行安排的项目支出,由有关单位(部门)如实填写“湖南工学院立项审批表”,经计划财务处审核,1万元以内(含1万元)由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审定;1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由院长审定;2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财务支出、基建、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等项目由院务会审定;单项预算10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报院党委会审定。项目批准后,调整当年支出预算或列下年度支出预算。

第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编制项目执行计划,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跨年度项目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分年度拨付资金。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不得自行调整、变更项目执行计划。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分单项进行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管理责任。第一期经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50%,由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建卡管理。

第十条 项目资金不得截留,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补充本单位(部门)公务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福利性支出,招待费支出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1.单位(部门)业务专项经费项目当年结余资金,不跨年度结转使用,如在完成任务的情况下节约较多资金,由计划财务处提出奖励方案和建议,在评定发放院长奖励基金时一并考虑;

2.各类研究项目资助期限到期,考评结束后结账,结账时收回结余资金;

3.中止、撤销或因计划调整当年未执行的项目或项目任务已完成,及时收回结余资金;

4.其他项目,凡执行时限已过,未因特殊理由办理延续手续者,年终决算时收回结余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和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沟通项目管理中的问题,跟踪考核、评价项目绩效。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因资金使用不当 , 违反财务制度,除责令纠正外,还可调减预算、中止或撤销项目、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部门)于年终或项目结束后提交项目执行情况与绩效总结,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应按本规定要求与相关财务制度,结合项目情况,分别制定项目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 教育厅和其他部门(单位)拨付的项目资金以及从社会上争取的项目资金,按不同项目资金的预算批复与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财务制度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解释和修订,原有关协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工学院立项审批表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年限

    年 月至  年 月         资金来源

项目申请理由及项目主要内容

 

项 目 支 出 明 细 预 算

支出内容

 

1.

 

2.

 

3.

 

4.

 

5.

 

6.

 

7.

 

8.

 

       

 

项目部门意见

 

 

 

           签字:                        

计财处长意见

 

 

 

 

            签字:                         

 

院长

 会议

意见

 

 

 

 

 

      签字:                        

 

注:1.本表一式两份,立项批复后反馈管理部门一份;

2.立项类别为基建、维修、物资采购或其他专项;

3.设备购置项目附清单,注明型号规格单价数量等相关信息。

 

 

00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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