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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关于社会保险办理的暂行规定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09-28 打印本页

湖工人字〔200815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保障教职工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各项保险事宜的办理作如下规定:

一、  聘用人员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1.编外聘用人员按照与学院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由本人到人事部门申请第一年保费交费,学院按国家相关规定付给保费,个人到社保部门自行办理。

2.从第二年开始,学院人事部门凭前一次的交费发票付给单位部分应交保险费。

3.学院付给单位应交部分保险费的时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编外聘用人员如在原单位已享受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得在本院重复享受。如查出有重复领取保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依据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加倍扣回各项费用。

二、  生育保险

1.学院为在编教职工向保险部门交纳生育保险费。在编教职工产假期间,学院代发工资,学院从社保部门,领取的生育保费上交财务。

2.学院计生办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职工生育异动情况通知人事处.

3.生育保险费的办理由生育者本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在产假期结束的一个月内交到后勤处(后勤服务中心)。由后勤部门工作人员到市保费中心办理并领取保险金。

4.后勤部门工作人员办完生育保费手续,保费应按时上交学院财务处,并将财务处的收款收据交到人事处备案。

5.人事处在生育者产假期满三个月内如未收到学院财务的收款收据,将追扣生育者在产假期间所领取的工资。

三、本规定从200811日起执行。

 

00八年六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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