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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关于教职工工作时间内伤害认定的暂行规定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09-28 打印本页

湖工人字〔200812

 

为维护学院正常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学院成立教职工工作时间内伤害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人事、工会、后勤(医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发生伤害事故,应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3.申请人提出伤害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伤害认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据:

1)受伤害教职工的身份证明。

2)受伤害现场目击者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4.教职工受伤害后医疗费的报销,应当由教职工工作时间内伤害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认定职工为伤害后,如需确定为工伤或评定伤残等级,按国家相关规定与程序办理。

6.经学院内部认定为伤害的,原则上只能一次性报销其医疗费,以后不再受理任何费用及其它情况。

7.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8.本规定自200811起执行。

 

00八年六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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