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跟踪调查工作实施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07-23 打印本页

湖工就业〔20152

 

为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跟踪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跟踪调查),全面、准确了解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需求状况,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参考依据,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跟踪调查对象和范围

(一)跟踪调查对象为我院近两年毕业的学生及其就业的用人单位。

(二)应届毕业生调查表回收率应达到当年毕业生人数的30%,用人单位调查应达到当年毕业生主要就业单位数的10%

第二条 跟踪调查主要内容

(一)毕业生工作和发展状况,包括薪酬及福利待遇、岗位相关性、工作满意度、晋升等。

(二)毕业生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评价与建议,包括师资水平、教学条件与管理、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就业指导与服务、校园文化、学习风气、知识技能掌握、生活服务等。

(三)用人单位所在行业发展前景、人才需求状况,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品格、敬业、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

(四)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综合素质和能力评价,包括品格、敬业精神、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工作业绩、优势及不足等。

(五)用人单位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就业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跟踪调查主要方式

(一)问卷调查:统一问卷调查内容,通过网络邮件、电话访谈等途径开展抽样调查。

(二)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走访用人单位,开展座谈交流,了解该单位及毕业生的发展情况,听取他们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调查:依据学院年度跟踪调查工作方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科学、客观、公正的跟踪调查。

第四条 跟踪调查组织机构

跟踪调查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牵头,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部门配合,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跟踪调查工作职责

(一)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统筹跟踪调查工作。

1、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确定跟踪调查问卷的内容、时间及方式,于每年6月中旬前出台年度跟踪调查工作方案。

2、依据上级文件及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对各二级学院跟踪调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3、汇总各二级学院的调查报告,于每年12月前向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反馈调查结果。

(二)财务处负责跟踪调查的条件保障,设立年度跟踪调查专项经费,促进跟踪调查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三)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要积极支持跟踪调查工作,协助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确定跟踪调查的内容、时间及方式,安排人员参与跟踪调查工作。

(四)各二级学院是跟踪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具体落实单位。

1、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及学院有关要求,每月上中下旬定期更新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库。

2、根据学院年度跟踪调查工作方案,于每年6月底前制定本学院跟踪调查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定期组织本学院党政领导、教研室实验室主任、骨干教师和就业工作专干等,通过电话、网络、实地走访等方式开展跟踪调查工作。

4、及时整理、分析本学院跟踪调查结果并撰写调研报告,于每年1110日前报送至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六条 跟踪调查工作要求

跟踪调查工作是学院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及各二级学院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根据学院年度跟踪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第七条 跟踪调查结果运用

(一)每年跟踪调查工作完成后,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召开会议,根据跟踪调查结果及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整改措施,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学生教育管理、就业服务等工作,不断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

(二)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要将跟踪调查工作,与各二级学院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紧密结合,并按照《湖南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湖南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强化结果运用。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报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工学院

201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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