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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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政发〔201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全日制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坚持依法治招,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考生及家长、学院师生员工、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制度和规定等,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制度、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上报招生有关数据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内设机构招生办公室承担招生录取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做好招生录取的信访、投诉接待及处理,维护学院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学院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与招生相关的工作职责。党政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文件制度的审核、招生工作会议统筹及总体协调;

教务处负责年度招生专业的拟定,组织新增专业的申报,做好新生的学籍注册与管理;财务处负责招生工作经费保障;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招生场地及条件保障;宣传部负责招生工作相关报道、协助做好校内招生宣传;保卫处负责招生录取现场的安全保密及秩序维护工作;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招生录取现场的网络调试和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制定新生入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后勤管理处负责招生录取期间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章  招生章程

第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当年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订每年度的《湖南工学院招生章程》。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湖南工学院招生章程》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招生章程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湖南工学院招生章程》一经向社会公布,学院严格按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湖南工学院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院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等,确定当年度招生规模。

第十三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征求各二级学院意见建议后,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讨论,并经院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学院批准后,通过教育部“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管理系统”,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来源计划核对文件要求,核对无误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录取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学院在年度招生规模内,征得相关省级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湖南省教育厅同意后,可对当地计划进行调整。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七条 招生宣传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学院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参与招生宣传工作,扩大学院影响,提高生源质量。

第十八条 招生宣传形式一般包括: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多媒体新媒体宣传;走访中学、发放招生简章;现场咨询;电话咨询;参加其他招生宣传公益活动等。

第十九条 招生宣传的内容包括:国家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和学院招生章程及规定;学院的办学历史及发展规划、办学优势和特色;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设备等办学条件;各教学单位情况、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和社会需求前景;学院奖助学金情况;学院的校园文化、学风,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等。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招生办公室可在教职工和学生中安排招生宣传人员。

第二十一条 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必须以国家有关招生和考试的政策法规以及学院的招生章程为依据,不得出现虚假、不实内容,不得对考生及家长作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承诺。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局)的领导和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根据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考生报考情况及其投档模式和相关政策,确定学院调档比例、各专业录取及调剂原则。

第二十四条 录取原则严格按照学院当年公布的招生章程执行。重大事项必须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安排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并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以及对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

第二十六条 招生录取期间,要加强录取工作现场安保工作,严格管理录取工作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与录取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录取工作现场。

第二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招生录取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档案下载、招生计划核对、阅档、预录取、退档等环节的工作,并及时处理好各省级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反馈的意见。

第七章  复查、收费与报到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和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办法,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学院财务的相关规定,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严厉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第八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纪律和工作程序等;严禁擅自改变招生计划,严禁违规招收学生,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

第三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

第三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作息时间,爱护录取场所的公共财物。

第三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录取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泄露与录取有关的信息,要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在学院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要取消其招生工作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坚决予以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工学院

20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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