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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科技奖励办法修订及其补充条款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09-29 打印本页

湖工院字〔201018

 

为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充分调动我院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和表彰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不断提高学院科研水平、学术地位和对外影响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补充条款。

第一章 论文奖

一、在学院认定的A类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奖励6000/篇;在学院认定的B类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奖励3000/篇;在学院认定的C类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篇。同为A、B类权威核心刊物的按最高金额奖励。

二、被《SCI》、《S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奖励5000/篇;会议论文被《SCI》、《EI》、《ISTP》收录的,奖励2000/篇。

三、论文发表的刊物被多次“转载”、“收录”时,只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A类、B类、C类权威核心刊物由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并公布执行。

注:所有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有正式出版的纸质原刊。

第二章  科研基地、学科建设奖励

一、新增国家及国防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国家级重点学科:50万元/个;

二、新增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25万元/个;

三、新增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5万元/个;

四、新增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20万元/个;

五、新增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省部级重点学科:20万元/个;

六、新增省级科技创新团队:15万元/个;

七、新增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0万元/个;

八、新增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5万元/个。

九、新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3万元/个;

十、新增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2万元/个;

以上奖励经费按照条件建设占60%、奖励占40%实施。

第三章  项目立项奖

一、国家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省政府设立的联合资助项目的立项奖、经费配套方案及科研酬金发放数额,按照国家级项目相应级别奖励办法的60%奖励。

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市政府设立的联合资助项目的立项奖、经费配套方案及科研酬金发放数额,按照省级项目相应级别奖励办法的40%奖励。

本补充条款从201111日起开始执行。如果以前的文件与此条款有冲突者,以本条款为准。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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