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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奖励办法(管理类奖励节选) ​(湖工政发〔2019〕23号)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3-01-05 打印本页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和奖励在教学、科技、管理等方面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每年的年初预算中设立奖励资金账户,按评审结果从该账户向获奖集体(个人)发放奖金。该账户列在党政办公室,签支依据为校务会议评审通过的奖励结论,发放程序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奖励原则:奖优秀、奖创新、奖成果、奖效益;奖励范围:全校教学、科技、管理的先进集体(项目)和先进个人奖励(大学生奖励按有关文件执行);奖励级别: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校级。

第四条  凡学校师生员工均有权依照本办法申请有关奖项。

第五条  所有申报的成果必须具有“湖南工学院”的署名,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须为我校师生员工。

第六条  由学校组织申报获得的校外集体项目奖励,其学校配套的奖励总额的分配比例为:获奖者90%,组织申报部门(含二级学院、部、处、室等)10%;由授奖单位发放的奖金在获奖者中分配的比例为:项目组90%,相关管理人员10%。

第七条  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自动丧失当年本办法所规定的任何奖励的申报及获奖资格。

第四章    管理类奖励(集体)

第二十二条  先进集体奖

本奖项只奖励获得国家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授予的各类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的单位或集体(含学生组织),以及获得学校授予的各类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的单位或集体(不含学生组织)。

第一款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50000元,单项工作奖励20000元;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20000元,单项工作奖励10000元;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10000元,单项工作奖励3000元。

第二款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办、委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20000元,单项工作奖励10000元;被省委(省政府)各厅、局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10000元,单项工作奖励3000元。

第三款  被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10000元,单项工作奖励5000元;被省总工会、团委、妇联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3000元,单项工作奖励1000元。

第四款 被学校党委、行政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处级单位奖励5000元,科级单位奖励2000元。此类奖励仅适用于以 “湖工党发”、“湖工政发”文件确认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评估验收优胜奖

第一款  通过湖南省新设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权评估,每个专业奖励10000元。

第二款  通过教育部新增硕士学位(含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及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或审核评估,酌情进行专项奖励。

第三款  通过其他评估验收,若为全校性工作,每个项目奖励20000元;若为单项工作,每个项目奖励5000元。

此条第一款奖金发放教评中心,由教评中心与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共同分配;第三款奖金由牵头承担评估任务的责任部门分配。

第五章    管理类奖励(个人)

第二十四条  管理类个人奖只奖励获得国家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或学校授奖的教职员工。对于上级未分配奖励名额、学校组织评选申报、经竞争性评审而获奖者,奖金全额发放;对于上级分配了奖励名额、学校组织评选申报、非竞争性获奖者,按下列条款奖金的70%发放。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劳动模范称号者的奖励

第一款  获得国务院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奖励50000元。

第二款  获得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奖励20000元。

第三款  获得市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奖励5000元。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的奖励

第一款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20000元;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10000元;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2000元。

第二款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10000元;被省委(省政府)各厅、局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1000元,其中被授予“优秀教师”、“优秀科技工作者”等,每人奖励2000元,被授予湖南省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的,每人奖励1000元。

第三款  被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2000元;被省总工会、团委、妇联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1000元。

第四款  被学校党委、行政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600元。此类奖励仅适用于以 “湖工党发”、“湖工政发”文件确认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对立功人员的奖励

第一款  被国务院授予一等功者,奖励50000元;被国务院授予二等功者,奖励20000元;被国务院授予三等功者,奖励10000元。

第二款  被省政府授予一等功者,奖励20000元;被省政府授予二等功者,奖励10000元;被省政府授予三等功者,奖励5000元。

第三款  被市政府授予一等功者,奖励5000元;被市政府授予二等功者,奖励2000元;被市政府授予三等功者,奖励10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外宣传报道奖励按照《湖南工学院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励申报与评审

第二十九条  申报时间:原则在每年的3月15日至3月31日对上一年度的有关项目进行申报。若当年有关材料尚未到位,可顺延至来年申报奖励一次,以后不再考虑。受理单位应当在接受材料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并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三十条  申报奖励时,申请人(单位)需将书面申请,连同奖励证书原件、复印件交本单位(部门)进行初审(需负责人签署意见)汇总,由初审单位(部门)根据申报奖励类别(教学类、科技类、管理类),分别交受理部门(教务处、科技产业处、党政办公室)进行复核归档,再由受理部门根据复核程序最终提交院务会审定。

校内其他奖励的评审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奖励标准依据本办法制定。奖励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其奖励标准根据性质分别报教务处、科技处、党政办公室核定。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的同一成果(业绩)按最高标准奖励,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不重复计奖。

第三十二条  各项获奖成果(业绩)涉及到多人或多部门合作完成的,由排序最前者领奖,合作者自行协商分配。

第三十三条  校、内外多人合作的项目、项目成果均按项计奖,校、内外多人合作的论文按篇计奖,校内外多人合作的著作、专利均按部计奖。

第三十四条  对于符合奖励原则但本办法未涵盖而学校有文件规定的奖项,按相关文件执行,本办法未涵盖而学校也没有文件规定的奖项,由受理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相近条款,按本办法的奖励导向性,予以参照核定。对于符合奖励条款但不符合或不能较好符合奖励原则的,经慎重审核,可不予奖励或降低奖励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各项奖励结果(业绩)均须进行有效公示,争议期为15天。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所有奖励均为税前所得,获奖者须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交纳税收,税金由财务处代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教学类奖励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科技类奖励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管理类(集体和个人)奖励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奖励办法》(湖工政发〔2013〕62号)同时废止。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201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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