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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文献资源管理规定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09-28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15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文献资源建设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文献集中采购工作指南》、《高等学校图书馆数字资源计量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献资源,是指图书馆与二级学院(教学部)资料室收藏的文献资源,包括印刷型文献(图书、期刊、资料等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声像资料、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和其它网络数据库等)。

第三条  文献资源管理工作是图书馆一切服务工作的基础,是学院学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体现学院教学和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学院应把文献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总体发展规划,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上给予保障。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将文献资源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职责范围,并作为检查、考核其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岗位职责

第四条  全院的文献资源归口图书馆统一管理。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院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建设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序和管理维护。

(二)做好流通阅览、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开展文献信息服务。

(三)开展信息素质教育,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

(四)组织和协调全院的文献信息工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积极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实行资源共建、共知、共享,促进事业的整体化发展。开展各种协作、合作和学术活动。

第五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资料室,并在图书馆备案。资料室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文献资源,在业务上接收图书馆的指导和监督,其所收藏的文献纳入图书馆文献收藏的统计范围。二级学院(教学部)应重视本单位资料室的建设及管理,根据本单位资料室的工作量配备相应人员,并按照相当规范做好本单位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流通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立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作为全院文献信息工作的咨询和协调机构。学院分管图书馆工作的院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图书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章工作人员

第七条 图书馆与二级学院(教学部)资料室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八条 学院应根据读者人数、资源数量、服务项目与开放时间、设备设施维护的要求、馆舍分布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图书馆工作人员。

第九条 学院应加强图书馆的专业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计划地聘任多种学科的专业人员,为学院学科专业发展服务。

第十条 学院鼓励图书馆专业人员同时掌握图书馆学和一门以上其他专业的知识,重视培养高层次的学科专家。鼓励专业人员通过脱产或在职学习提高学历层次和学术水平。图书馆应结合工作需要,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在职进修和培训。

第十一条 图书馆和二级学院(教学部)资料室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对于在图书馆从事特种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四章文献收集

第十三条  图书馆根据学院的发展目标和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基础统筹安排,制订文献资源建设规划,形成具有特色的馆藏体系。在文献收集中坚持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兼顾的原则,保持重要文献和特色文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四条  图书馆要以学院的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为导向,依据学科专业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开展特色数字资源建设和网络虚拟资源建设,整合实体资源与虚拟资源,形成网上统一的馆藏体系。图书馆须坚持和强化特色资源的建设,对具有本地、本院特色的学科专业文献要全品种收藏,形成完整的特色馆藏。

第十五条  文献采访

采访人员根据学院的发展目标和教学科研的需要,结合馆藏资源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文献采访计划,经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讨论后,报图书馆长及分管图书馆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一)采访原则。符合知识产权法;品种精选,复本适宜;保证基础,突出重点;结构合理,适当超前。

(二)采访范围。以与我院学科专业设置有关文献为主,适当兼顾其他基础类、非专业类文献。   

(三)复本控制。文献以多品种低复本为原则。   

(四)采访组织。采访工作应在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采访人员及时了解学院教学科研动态和读者的需求,根据需要选购文献资源,并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择教师、学生参与现场选购。

第十六条  文献购置

(一)集中采购。文献集中采购主要通过政府招标和学校招标等方式进行,并根据学院相关文件规定的流程进行文献购置。

(二)零星采购。图书馆每年从文献资源购置费中划拨一定的经费用于零星采购。二级学院(教学部)资料室日常教学科研教学所需文献可通过零星采购的方式购置。

第十七条  教务处在每年的5月和11月将各学期所使用的教材按每种3册(套)的标准移交图书馆收藏。

第十八条  文献捐赠

(一)捐赠范围。包括具有学术和收藏价值的、符合我院的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的文献。不接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规定的图书、非正式出版物(具有学术价值的手稿、内部发行刊物等除外)、不符合我院文献资源发展要求的文献捐赠。

(二)捐赠文献的管理。对受赠到馆的文献,在书名页加盖“捐赠章”,经加工后正式进入馆藏管理渠道。受赠的文献,其所有权和处置权归学院所有。

第五章 文献管理

第十九条  图书馆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及时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并尽快发布,提供使用。必须根据《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国际标准书目著录(ISBD)》等相关规定,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加工、组织和管理的标准化。

第二十条  图书馆应重视目录体系建设,建立全院的书目数据中心;建立完善的文献信息检索系统,满足用户多途径检索的需求;应加强对书目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保证数据与资源的一致性。

第二十一条  文献验收

所购文献到馆后,由验收人员对文献的数量、质量、价格等进行的核查。主要是核查订单、到货清单和文献,核对三者是否一致,检查文献的质量、数量是否达到入藏要求,价格是否有误。

第二十二条  文献加工 

需要加工的文献包括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纸质文献、随书光盘和音像资料等。通过盖馆藏章、贴条形码、分类编目、贴书标等方式对文献资料进行加工

第二十三条  文献分类编目 

(一)分类标准

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分类依据,依照《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的体系结构、使用规则,并参考《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使用手册》进行。

(二)著录标准

以《国际标准书目著录ISBD)》为准则,根据《中国机读目录格式》、《普通图书著录规则》及《CALIS联机合作编目手册》著录中文文献;根据《西文文献著录条例》著录西文图书;根据《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著录期刊等连续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  文献典藏

(一)对中外文献分编完毕的每批新书,典藏人员根据编目清单,核对册数、种数,检查分类、书标贴的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退回编目人员。

(二)典藏人员根据各借阅室、资料室、书库的功能定位及藏书原则,将加工好的文献进行合理分配,在计算机典藏系统中设置相应典藏地。

(三)文献分配完毕后,交接双方要当面逐一点清并在典藏分配单上签字认可。

(四)及时做好典藏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文献退出

文献退出是指由于文献丢失或剔旧等,致使文献不能继续流通的现象。

(一)文献丢失分为赔款丢失、馆藏丢失、带走丢失等形式。对此类文献应定期制作清单,报分管图书馆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从固定资产中核销。核销清单一式三份,图书馆、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各留一份。

(二)文献剔旧是按照一定的原则从馆藏中核销文献,将部分没有收藏和使用价值的文献退出一线流通,报废或者另寻地方密集存放。剔旧形式分为注销和入旧书库两种形式。依照专业性、时间性、完整性、全面性的原则,重点剔除复本量过大、破损严重、内容滞后、知识失效、借阅率低的文献。

第六章 文献利用

第二十六条  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组织馆藏,既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管理和保护,更要有利于文献信息的充分利用。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应以读者第一、服务育人为宗旨,健全服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应尽可能延长服务时间,其中,书刊阅览服务时间每周应达到70小时以上;假期应保证一定的开放时间;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每天24小时开放。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应开展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读者服务工作,提高各种文献的利用率。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的流通阅览,积极推广纸质文献开架借阅、电子资源上网服务。

通过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等多种方式进行阅读辅导;通过开设文献信息检索与利用课程以及其他多种手段,进行信息素质教育。

积极开展参考咨询、文献信息定题检索、课题成果查新、信息编译和分析研究、最新文献报导等信息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图书馆及二级学院(教学部)资料室应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积极开展网上预约、催还和续借服务、网上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网上信息资源导引,最新信息定题通告,网上协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及二级学院(教学部)资料室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及其设施。对违犯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应尽可能向社会读者和社区读者开放。面向社会的文献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根据相关规定报批后,可根据材料和劳动的消耗或服务成果的实际效益收取适当费用。

第三十三条  凡持有有效借书证的读者均可到图书馆及资料室借阅文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资料室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418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图书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201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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