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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行政办公用房与办公设备配置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07-23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1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行政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与办公设备的配置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建设节约型校园,本着励行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5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限额标准》(湘财资〔2014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办公用房与办公设备需求,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审核,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调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用房面积标准和设备配置额度均为上限。

第二章  配置原则及配置的标准

第四条 学院办公用房与办公设备的配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相一致;

(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统一标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配置依据

(一)行政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的规定执行,不能超出规定建设、装修及配备办公用房。

(二)办公设备配置。根据二级单位下设机构数、实有人数及工作实际,按照《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2015年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限额标准》的规定确定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配备的数量及上限价格,并随市场价格变动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现有办公设备配置超过本标准的,暂继续使用。现有办公设备配置未达到核定数,属于数量上未达的,根据部门实际需要与学院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配置;属于价格上或规格上未达的,仍继续使用。

第七条 校级领导办公室面积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厅级正职办公室面积上限 30平方米,厅级副职办公室面积上限24平方米。

(二)办公家具可配置:2.4米办公桌1张,办公椅1张,五人组沙发(短沙发2张、长沙发1张、茶几2张)1套,桌前椅2张,三门书柜2组。

(三)办公设备可配置:5000元以下台式电脑1台,5000元以下笔记本电脑1台,A4黑白打印机1台。

(四)配置办公电话1门。

第八条 学院机关部门及教辅单位办公室面积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原则上每个部门或单位配置A3扫描仪1台、传真机1台、碎纸机1台,每间办公室配置A4黑白打印机1台、办公电话1门、长沙发1张或短沙发2张、茶几1张。

对坐班人员的办公室面积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正处级实职领导

1、办公室面积上限18平方米。

2、办公家具可配置:1.8米办公桌1张,办公椅1张,长沙发1张或短沙发2张,茶几1张,桌前椅2张,铁皮文件柜2组。

3、办公设备可配置:4000元以下台式电脑1台,A4黑白打印机1台。

4、配置办公电话1门。

(二)副处级领导(含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

1、办公室面积上限12平方米,原则上与部门其他成员集中办公。

2、办公家具可配置:1.6米办公桌1张,办公椅1张,长沙发1张或短沙发2张,茶几1张,桌前椅1张、铁皮文件柜1组。

3、办公设备可配置:4000元以下台式电脑1台,A4黑白打印机1台。

(三)其他人员

1、办公室面积上限9平方米,集中办公。

2、办公家具配置:1.4米办公桌1张、办公椅1张,铁皮文件柜1组。

3、办公设备配置: 4000元以下台式电脑1台。

第九条 学院教学单位(二级学院、教学部)办公室面积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原则上每个教学单位配置办公电话6门(上限)、A3扫描仪1台、传真机1台、碎纸机1台,每间办公室配置A4黑白打印机1台、长沙发1张或短沙发2张、茶几1张,视教职工人数配置1间会议室及合适数量的会议桌椅。各二级学院的团总支、学生会等可视实际情况配置办公室。

对办公人员的办公室面积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按照本章第八条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因特殊工作性质,需配置其它办公设备的,申请单位须向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及论证报告。经审核批准,审计金额在20000元以内的,在当年度行政办公设备购置经费中统筹考虑并按学院物资采购相关规定办理;审计金额在20000元及以上的,列入下个财务年度行政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后按学院物资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与办公设备配置须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教学单位办公用房依据本标准在所在专业院系楼自行调配,并报党政办备案,其他单位办公用房由党政办公室依据本标准统一调配。

(二)申请办公设备配置。申请单位填写《湖南工学院(办公类)物资申购计划审批表》报党政办公室,经审批后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学院物资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未按程序报批,自行购置的办公设备,学院不予报销。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办公设备的管理要责任到人,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的办公设备不能随意调换使用。临时借用调换的要办理相关手续;长期调换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管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人发生变化及人员新进、调出或退休的,当事人须配合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及时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管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益,各单位闲置的办公设备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 办公设备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年限、维修价值不大或无法维修的办公设备,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报废后的办公设备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会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123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关于中层及以下干部办公条件的暂行规定》(湖工党字〔20084号)及201371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通讯管理规定》(湖工政发〔201315号)即行废止。

 

  

            湖南工学院

                                     2015年7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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