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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07-23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1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院信息,进一步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我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我院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为组长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安排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信息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七)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党总支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部门(单位)党务、行政工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应予以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公开的信息内容负责。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其信息公开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与其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学院信息公开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所确定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学院稳定。并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责。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学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留学生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主动向院内公开:

(一)涉及本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院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院内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所需发布的信息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公开。

第十二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在职责范围内通过政府网站、学院网站、部门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  学院应对基本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通过学院网络或其他方式供师生查阅。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制定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需公开的信息,要按规定的程序执行。须在学院校园网主页发布的信息,按学院规定的有关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学院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三条 学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费用,按收费规定要求,由申请人承担。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院财务。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六条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学院应在每年10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二级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办公室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623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条例》(湖工院字〔200831号)即行废止。

 

          湖南工学院

                                     2015年7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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