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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12-30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1413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院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办发[2014]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待范围和原则

1.来院公务活动(如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并有公函(派出单位公函或学院邀请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专项业务活动不属于公务接待范围。

2.学院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会议,除安排一次公务接待外,其它部分参照《湖南省会议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接待工作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4.实行对口接待。根据来访单位的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由对口部门或单位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由党政办公室确定接待单位。

第三条  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禁止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省部级干部安排普通套间,每人每天不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

2.餐饮标准:菜品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餐不安排酒品。

3.车辆使用:来校客人需要学院派车迎送的,按学院公务用车有关规定执行。由学院特邀而需负担交通费用的客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4.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制度。

5.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摆放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四条  审批与报销

1.属于公务接待范围且需要安排接待的,对口部门或单位事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分管该部门(单位)院领导负责审批。

2.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需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公务接待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公函要相一致。

3.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条  公务接待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单独列示。

第六条  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317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12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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