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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奖励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09-29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136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和奖励在教学、科技、管理等方面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每年的年初预算中设立奖励资金账户,按评审结果从该账户向获奖集体(个人)发放奖金。该账户列在党政办公室,签支依据为校务会议评审通过的奖励结论,发放程序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奖励原则:奖优秀、奖创新、奖成果、奖效益;奖励范围:全校教学、科技、管理的先进集体(项目)和先进个人奖励(大学生奖励按有关文件执行);奖励级别: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校级。

第四条  凡学校师生员工均有权依照本办法申请有关奖项。

第五条  所有申报的成果必须具有“湖南工学院”的署名,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须为我校师生员工。

第六条  由学校组织申报获得的校外集体项目奖励,其学校配套的奖励总额的分配比例为:获奖者90%,组织申报部门(含二级学院、部、处、室等)10%;由授奖单位发放的奖金在获奖者中分配的比例为:项目组90%,相关管理人员10%

第七条  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自动丧失当年本办法所规定的任何奖励的申报及获奖资格。

第二章   教学类奖励

第八条  教学奖励种类分为:教学成果类、专业建设类、课程资源建设类、教材建设类、人才培养模式及教改项目类、教师类、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类、教学竞赛类、教学管理类、教学设备购置类。

(一)教学成果类是对各级教学成果进行奖励。

(二)专业建设类是对立项或验收通过的各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卓越计划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示范专业、重点资助建设专业等进行奖励。

(三)课程建设类是对各级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视频公开课程、重点建设课程、优秀教案、优秀课件等进行奖励。

(四)教材建设类是对各级精品教材、规划教材、优秀教材等进行奖励。

(五)人才培养模式及教改项目类是对各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省、国家级实践教学建设项目(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示范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开放性实训基地、优秀教学实习基地、大学生创新训练中心、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试验计划项目、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等进行奖励。

(六)教师类是对各级教学名师、教学团队、教学奉献奖、教学能手等进行奖励。

(七)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类是对学生获得的各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老师进行奖励。

(八)教学竞赛类是对参加各级政府类、文艺体育类竞赛获奖的学生、指导教师、集体进行奖励。

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机械设计创新大赛、电子设计竞赛、程序设计大赛、英语演讲比赛、化学实验基本技能竞赛、广告艺术大赛、力学竞赛、工业设计、结构设计大赛、工程训练综合能力大赛、日语竞赛等均属于政府组织的学生竞赛。

(九)教学管理类是对教学管理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的奖励。

(十)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类奖励是指用教研教改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笔记本电脑等个人使用设备除外)交给学校使用,学校按所购置仪器设备费用的20%给予奖励。利用教研教改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财务处及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学院(部)或部门建账、建卡,确认学校的所有权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后,方可兑现奖励。

专业建设类的立项奖励,人才培养模式及教改项目类中的省、国家级实践教学建设项目的立项奖励,按照条件建设占60%、奖金占40%实施。

第九条  教学类奖励项目及其标准

第一款  教学成果类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

10

二等奖

6

三等奖

3

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

2

二等奖

1.5

三等奖

0.8

校级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

0.4

二等奖

0.2

三等奖

0.1

 第二款  专业建设类

    

奖励金额(万元)

国家级示范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点、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专业立项

5

国家级示范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点、综合改革试点专业、

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专业通过验收

2

省级示范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点、综合改革试点专业、

重点资助建设专业立项

1

省级示范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点、综合改革试点专业、

重点资助建设专业通过验收

0.5

校级示范专业、特色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通过验收

0.1

第三款  课程资源建设类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精品课程、视频公开课程、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立项

国家级

2

 

0.5

精品课程、视频公开课程、

双语教学示范课程通过验收

国家级

0.5

 

0.2

 

0.1

优秀教案、精彩一课、优秀课件

国家级

0.3

 

0.1

 

0.03

 第四款  教材建设类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获评优秀教材、精品教材、规划教材

国家级

3

 

0.5

地厅级、校级

0.1

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

0.5

第五款  人才培养模式及教改项目类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示范实验室、

工程技术中心立项

国家级

5

 

1

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示范实验室、

工程技术中心通过验收

国家级

2

 

0.5

 

0.2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基地

 

1

优秀实习教学基地立项

 

1

优秀实习教学基地通过验收

 

0.2

 

0.05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

国家级

50

 

5

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国家级

5

 

1

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国家级

重点

2

其他

1

 

重点

0.5

其他

0.2

大学生思政教育示范建设项目

 

1

大学生思政教育特色项目

 

0.2

第六款  教师类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教学名师、示范教师、121人才

国家级

5

 

1

 

0.8

模范辅导员

 

0.6

教学团队

国家级

5

 

1

 

0.3

教学奉献奖

 

0.3

思政课优秀教学创新团队

 

0.5

青年教师教学能手、思政课教学能手、优秀中青年思政课教师

 

0.1

 

0.03

教师课堂教学竞赛

 

一等奖

0.3

二等奖

0.1

三等奖

0.05

 

一等奖

0.03

二等奖

0.02

第七款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类

名称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0.1

 

0.03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

 

0.05

 

0.02

第八款  教学竞赛奖

竞赛类别

奖励项目类别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政府类竞赛

集体项目奖

国家级

一等奖

2

二等奖

1.5

三等奖

0.8

 

一等奖

0.8

二等奖

0.5

三等奖

0.3

个人项目奖

国家级

一等奖

0.6

二等奖

0.3

三等奖

0.1

 

一等奖

0.3

二等奖

0.1

三等奖

0.06

优秀组织奖/精神文明奖

国家级

0.3

 

0.15

 

文艺体育类竞赛

集体项目奖

国家级

第一名

0.3

第二、三名

0.15

第四至八名

0.1

 

第一名

0.1

第二、三名

0.08

第四至八名

0.05

个人项目奖

国家级

第一名

0.1

第二、三名

0.08

第四至八名

0.05

 

第一名

0.08

第二、三名

0.05

第四至八名

0.03

优秀组织奖/精神文明奖

国家级

0.1

 

0.05

    第九款  教学管理类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集体

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教育科研工作先进单位、优秀教研室、优秀实验室

国家级

3

 

1

 

0.1

大学英语、计算机考试优秀考点,实践教学管理工作先进集体

国家级

0.3

 

0.15

个人

教务管理、学籍管理、学位管理、考务管理、实践教学等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者

国家级

0.3

 

0.1

第十条  教学奖励的时间按照当年项目立项、获奖或完成情况界定,以文件下发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各类教学奖励项目必须以湖南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主持人或第一作者为湖南工学院在职教职员工。

第十二条  各类教学奖励以教务处登记备案为准,在依据本办法申报之前,需按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材料,未办理手续的不予奖励。

(一)教学研究论文、著作、教材的奖励,应提交封面、封底、目录、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 教学成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应提交学校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正式奖励文件和奖励证书复印件。

(三)各类教学竞赛的奖励,应提交与该奖励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要提供相应的立项与结项文件。

第十三条  各项目验收通过奖发放到教务处、教评处,由教务处、教评处与各二级学院(部)共同分配。

教学竞赛类奖励金额中包含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金,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奖励分配比例为指导教师占70%,学生占30%

第十四条  新增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立项与评估验收,参照本办法各奖励级别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由教务处对立项或验收通过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类别、级别和金额建议,提交校务会审定。

第三章   科技类奖励

第十五条  科技类奖励包括:项目立项奖、项目成果奖、论文专著奖、专利奖。

第十六条  凡学校师生员工均有权依照本办法申请科技奖项,在籍学生以本校名义取得的科技奖项,依据本办法按教职员工标准的50%进行奖励(含指导教师奖励)。

第十七条  科技奖励标准

第一款  项目立项奖

(一)凡获地厅级及以上立项且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纵向项目并被立项单位资助,给予如下奖励。

1.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奖励10万元/项;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5万元/项;其它国家级项目奖励3万元/项。

2.国家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省政府设立的联合资助项目的立项奖,按照国家级项目相应级别奖励办法的60%奖励。

3.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奖励2万元/项;省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5000/项;省(部)级一般项目奖励2000/项。

4.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市政府设立的联合资助项目的立项奖,按照省级项目相应级别奖励办法的40%奖励。

5. 地厅级的重点项目、青年项目奖励1500/项,地厅级一般项目奖励500/项。

(二)凡获准立项且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省级及以上项目,立项单位不资助,按同级一般项目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学校与有关科技管理部门设立的联合基金项目按同级一般项目奖励标准的30%进行奖励。

第二款  项目成果奖

(一)学校鼓励广大教师申报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凡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申报科技成果奖的,学校给予科技成果奖申报资助费。资助标准如下:

申报科技成果奖级别

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类

哲学社会科学类

国家级

8000/

4000/

省(部)级

4000/

2000/

(二)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学校按如下等级奖励。

国家级

一等奖

100万元/

二等奖

60万元/

省(部)级

一等奖

20万元/

二等奖

15万元/

三等奖

8万元/

地厅级

一等奖

1万元/

二等奖

0.5万元/

三等奖

0.1万元/

(三)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科技成果特等奖,按第十七条第二款(二)相应一等奖的200%奖励。

(四)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社会科学成果奖(含“五个一工程”奖),按第十七条第二款(二)相应等级的60%奖励;获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根据我校科技奖励级别认定办法认定的级别,分别对应第十七条第二款(二)相应等级的40%奖励。

(五)申报项目成果奖,与外单位合作,如注明我校是获奖单位,按我校教职工的排名次序n,取上述相应类别奖金的1/n进行奖励。

(六)项目成果奖可依市、省、国家级逐级申报,获得的各级奖励可重复计奖。

第三款  论文专著奖

(一) 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50万元/篇。

(二)在《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0/篇。

(三)在《SCI》、《SSCI》收录数据库中的外文期刊和《EI》外文源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5000/篇。

(四)被《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等重要传媒全文刊载的学术论文和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奖励5000/篇。

(五)在学校认定的A类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奖励6000/篇;在学校认定的B类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奖励3000/篇;在学校认定的C类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篇。同为A、B类权威核心刊物的按最高金额奖励。

(六)被《SCI》、《SS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奖励5000/篇;会议论文被《SCI》、《EI》、《ISTP》收录的,奖励2000/篇。被SCI收录数据库中的文章被他引累计10次,奖励5000元。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奖励1500/篇。

(七)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著、编著、译著),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字数达25万字及以上且出版数量达2000册及以上的学术专著奖励6000/部,编著、译著奖3000/部;字数在25万字以下或出版数量在2000册以下的学术专著奖励2000/部,编著、译著奖700/部。如出版的著作无字数、册数标明,按字数在20万字以下或出版数量在2000册以下的标准奖励。论文集、通俗读物、文学作品、教材等不在奖励之列。

(八)论文专著奖只奖论文专著第一作者。A类、B类、C类权威核心刊物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并公布执行。

(九)论文发表的刊物被多次“转载”、“收录”时,只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注:所有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有正式出版的纸质原刊。

第四款  科研基地、学科建设奖励

()新增国家及国防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国家级重点学科:50万元/个;

()新增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究基地、工程中心:25万元/个;

()新增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5万元/个;

()新增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20万元/个;

()新增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省部级重点学科:20万元/个;

()新增省级科技创新团队:15万元/个;

()新增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0万元/个;

()新增省高校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5万元/个。

()新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3万元/个;

()新增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2万元/个;

以上奖励经费按照条件建设占60%、奖励占40%实施。

第五款  专利奖

对以学校名义获得专利权的项目给予如下奖励:国际发明专利50000/项,国家发明专利20000/项;国际实用新型专利5000/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000/项;国际外观设计专利3000/项,国家外观设计专利1000/项。

申报专利与外单位合作,如注明我校是获得单位,按我校教职员工的排名次序n,取上述相应类别奖金的1/n进行奖励。

第四章    管理类奖励(集体)

第十八条  先进集体奖

本奖项只奖励获得国家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授予的各类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的单位或集体(含学生组织),以及获得学校授予的各类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的单位或集体(不含学生组织)。

第一款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30000元,单项工作奖励10000元;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10000元,单项工作奖励3000元;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3000元,单项工作奖励1000元。

第二款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办、委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10000元,单项工作奖励3000元;被省委(省政府)各厅、局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3000元,单项工作奖励1000元。

第三款  被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10000元,单项工作奖励3000元;被省总工会、团委、妇联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全面工作奖励2000元,单项工作奖励800元。

第四款  教务处、科技产业处、学生工作部(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获国家级或省级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称号,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增加50%予以奖励。

第五款 被学校党委、行政授予先进集体(或同类称号),奖励2000元。此类奖励仅适用于以 “湖工党发”、“湖工政发”文件确认的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评估验收优胜奖

第一款  通过湖南省新设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权评估,每个专业奖励10000元。按照条件建设占60%、奖金占40%实施。

第二款  通过教育部新增硕士学位(含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及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或审核评估,按《湖南工学院校长奖励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款  通过其他评估验收,若为全校性工作,每个项目奖励10000元;若为单项工作,每个项目奖励2000元。

此条第一款奖金发放到教务处、教评处,由教务处、教评处与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部)共同分配;第三款奖金由牵头承担评估任务的责任部门分配。

第五章    管理类奖励(个人)

第二十条  管理类个人奖只奖励获得国家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或学校授奖的教职员工。对于上级未分配奖励名额、学校组织评选申报、经竞争性评审而获奖者,奖金全额发放;对于上级分配了奖励名额、学校组织评选申报、非竞争性获奖者,按下列条款奖金的70%发放。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劳动模范称号者的奖励

第一款  获得国务院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奖励10000元。

第二款  获得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奖励5000元。

获得市政府授予“劳动模范”称号者,奖励10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的奖励

第一款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10000元;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3000元;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800元。

第二款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3000元;被省委(省政府)各厅、局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800元,其中被授予“优秀教师”、“优秀科技工作者”等,每人奖励1000元,被授予湖南省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的,每人奖励600元。

第三款  被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2000元;被省总工会、团委、妇联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600元。

第四款  被学校党委、行政授予先进个人(或同类称号),奖励500元。此类奖励仅适用于以 “湖工党发”、“湖工政发”文件确认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对立功人员的奖励

第一款  被国务院授予一等功者,奖励20000元;被国务院授予二等功者,奖励10000元;被国务院授予三等功者,奖励3000元。

第二款  被省政府授予一等功者,奖励10000元;被省政府授予二等功者,奖励5000元;被省政府授予三等功者,奖励1500元。

第三款  被市政府授予一等功者,奖励3000元;被市政府授予二等功者,奖励1000元;被市政府授予三等功者,奖励500元。

第二十四条  对外宣传报道奖励按照《湖南工学院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励申报与评审

第二十五条  申报时间:原则在每年的315331对上一年度的有关项目进行申报。若当年有关材料尚未到位,可顺延至来年申报奖励一次,以后不再考虑。受理单位应当在接受材料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并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二十六条  申报奖励时,申请人(单位)需将书面申请,连同奖励证书原件、复印件交本单位(部门)进行初审(需负责人签署意见)汇总,由初审单位(部门)根据申报奖励类别(教学类、科技类、管理类),分别交受理部门(教务处、科技产业处、党政办公室)进行复核归档,再由受理部门根据复核程序最终提交校务会审定。

校内其他奖励的评审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奖励标准依据本办法制定。奖励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其奖励标准根据性质分别报教务处、科技处、党政办公室核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的同一成果(业绩)按最高标准奖励,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八条  各项获奖成果(业绩)涉及到多人或多部门合作完成的,由排序最前者领奖,合作者自行协商分配。

第二十九条  校、内外多人合作的项目、项目成果均按项计奖,校、内外多人合作的论文按篇计奖,校内外多人合作的著作、专利均按部计奖。

第三十条  对于符合奖励原则但本办法未涵盖而学校有文件规定的奖项,按相关文件执行,本办法未涵盖而学校也没有文件规定的奖项,由受理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相近条款,按本办法的奖励导向性,予以参照核定。对于符合奖励条款但不符合或不能较好符合奖励原则的,经慎重审核,可不予奖励或降低奖励标准。

第三十一条  各项奖励结果(业绩)均须进行有效公示,争议期为15天。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所有奖励均为税前所得,获奖者须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交纳税收,税金由财务处代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教学类奖励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科技类奖励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管理类(集体和个人)奖励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执行。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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