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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校长奖励基金管理规定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09-29 打印本页

湖工政发〔201361

 

第一条  校长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对学校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水平和办学声誉具有重大推动和促进作用的集体或个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新增为硕士学位(含专业硕士)授予单位,或新增硕士授权专业; 

(二)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或对提升学校层次和地位有重要影响的评估或审核;

(三)被评为国家级新建本科院校100所示范本科院校或权威性拔尖荣誉称号;

(四)被列入国家级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高校或类似国家级计划;

(五)在增收节支、引资、拓展学校办学实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六)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重大开创性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

(七)受聘为长江学者、芙蓉学者等高层次人才;

(八)对学校发展、建设、提升等方面的重大贡献。 

第三条  校长奖励基金实行申报制和提议制。

(一)申报制:申报集体(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湖南工学院校长奖励基金申请表》,并附完整的佐证材料。所在部门收集汇总申报材料并填写《湖南工学院校长奖励基金申报汇总表》统一报送党政办公室。

(二)提议制:校长奖励基金评审组根据集体(个人)上年度工作情况提议,校长审定。

(三) 申报时间:原则在每年的315331对上一年度的有关项目进行申报。若当年有关材料尚未到位,可顺延至来年申报奖励一次,以后不再考虑。受理单位应当在接受材料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核,并给予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四条  校长奖励基金评审组负责校长奖励基金项目评审。评审组组长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

评审组评审结果需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评审组受理并核实对奖励项目的举报和差错修正,超过公示期不再受理。漏报项目可在第二年补报。

第五条  校长奖励基金奖励项目经校长奖励基金评审组评审后,提交校长审定。校长审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六条  适用《湖南工学院奖励办法》的项目,校长奖励基金原则上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2月22发布的《湖南工学院院长奖励基金实施条例》即行废止。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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