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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试行)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09-29 打印本页

湖工团字〔20101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健全和规范对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奖惩制度,促进团学工作的发展,更好服务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湖南工学院学生联合会章程》和《社团管理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干事及以上干部,协会正副会长;系(部)团总支、学生分会干事及以上干部;班委、团支委干部以及其他学生干部。

第三条  院团委、学生联合会、社团联合会的各级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直接负责管理;协会正副会长、秘书长由社团联合会指导,由团委监管;各系(部)团组织、学生分会干部由该系团总支直接管理、院团委监管。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管理由团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学生会自律部协助监督管理,对团委、学生会的全委会负责。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团委设团委书记一名、副书记二名,其中一名副书记由学生兼任。

第六条 团委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编辑部、技术部、培训部、俱乐部、社会实践部八个部门。办公室设正副主任,各部门设正副部长。

第七条 学生联合会设主席一名,设副主席六名。设办公室、自律部、学习部、文艺部、外联部、女生部、生活权益部、心理服务部、体育部、保卫部十个部门。办公室设正副主任,各部门设正副部长。

第八条 社团联合会设主席一名(由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兼任),副主席三名,秘书长一名。设办公室、监察部、财务部、宣传部、外联部,各部门设正副部长。

第九条 各系(部)设团总支书记和副书记各一名,设学生分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不得超过四名;团学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活动部、自律部、学习部、生活部、体育部为必设部门,其他部门设置可以根据系部实际情况设置。

第十条 院团委、学生联合会、社团联合会部门岗位设置直接由团委统一管理;各系(部)、班学生干部岗位设置须经系党总支同意后上报院团委,由团委组织部备案,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参与有关学生的事务协调工作。

2、及时向各级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维护学院大局和稳定。

3、对团学组织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参与学院组织的各种团学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1、在学习、工作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

2、遵守团学组织的各项章程或规定,按职责要求积极工作,认真负责。

3、及时向各级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情况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4、带头贯彻执行学院和相关部门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

5、认真开展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以及有益于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活动。

6、接受主管部门和广大师生的监督和评议,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选拔与任免

第十三条 团学干部的选拔和任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干部换届时间

1、在团代会和学代会、社团大会召开后进行换届;

2、院团委、学生会、社联副部长以上干部的调整或换届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

3、各系(部)团总支、学生分会副部长以上干部调整或换届须在每年的12月份完成。

4、院团委、学生会、社联以及各系(部)团总支、学生分会在每年的10月进行新干招聘,充实学生干部队伍。

5、院团委组织部和各系(部)团总支、学生分会可结合实际在平时对个别部门的干部进行调动和任免,对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提拔任用。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

(二)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面貌;

(三)其他重要条件:

1、关心学院发展,维护学院声誉;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实践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学年度不及格科目不能超过两门);

4、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5、团学各级干部中,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必须有担任干事的工作经历。

第十六条 干事选拔办法

1、团委组织部公布招聘计划,发布招聘通知;

2、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报名表,通过班主任、系(部)签署推荐意见;

3、团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4、符合资格的学生进行笔试、面试和决试;

5、公示拟录人员名单;

6、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组织备案,颁发聘书,正式上岗(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十七条 副部长及以上干部选拔办法

(一)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制度,差额酝酿、差额票决。

(二)具体流程:

1、个人申报,通过班级、系(部)推荐意见;

2、符合条件的干部填写报名表,通过班主任、系(部)团总支签署推荐意见;

3、院团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组织考察和酝酿;

4、符合资格的干部进行笔试和面试环节,确定组织提名对象;

5、由院团委和学生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产生;

6、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选举结果报学院党委批准备案,颁发聘书。

第十八条 干部免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免职: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组织或参与邪教及封建迷信活动。

2、违反国家纪律、校规校纪及其组织章程等行为。

3、工作不认真负责,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

4、生活作风不严谨,道德品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5、其他破坏学院团结稳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建议自动辞职:

1、一学年考试不及格科目为两门以上。

2、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在班级后三分之一。

3、一学期会议缺勤五次(含五次)以上。

4、在管理考核部门进行的考核测评中,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

(三)任职期间,由于个人或其他原因不愿或不能继续担任职务者,作自动辞职处理。

第十九条 免职的程序

1、院团委组织部会同自律部对上述行为进行查证;

2、形成书面材料,提请院团委会和学生会全体委员会审议;

3、团学委员免职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或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其他副部长及以上人员,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免职决定。

第二十条 辞职的程序

1、由本人向其所在部门提出辞职申请;

2、经部门部长、分管主席、院团委审核同意;

3、副部长以上干部由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其辞职申请,发布免职决定。

第四章 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监督考核:

1、院团委组织部和学生会自律部负责监督考核:院团委委员、学生会委员、主席团成员、书记助理、团学社各部门正副部长和干事、各系(部)团总支副书记、学生分会主席。

2、各系(部)团总支组织部负责考核各系(部)团总支、学生分会各级干部和班级、团支部干部。

第二十二条 监督考核目的                                

确保各级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坚持正确的思想政治方向,实现对各级学生干部的科学管理,规范各级团学部门和基层团学组织的工作秩序,建立学生干部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发挥学生干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三条 监督考核内容

1、考核部门对学生干部进行定期考评和日常测评。监督考核内容分德、勤、能、绩、学五个方面。

2、对班团支部以上干部的考核重点为工作实绩和工作表现,全面考核作风、能力和学习情况。

3、对班团支部干部考核重点考核支部建设情况,包括团费收缴、推优入党工作、团日活动开展。注重考核支部干部的工作态度和责任心。

第二十四条 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1、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工作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学习成绩优秀。

2、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比较熟悉业务,工作态度端正,能够完成工作任务,表现一般。

3、不称职:思想政治觉悟低,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任务,或违反《团章》、《湖南工学院学生手册》规定,损坏学院形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二十五条 定期考核基本程序

1、考核学生干部个人总结,并参照实施细则进行自评;

2、分级召开民主座谈会,被考核干部进行工作述职报告,全体团委委员和学生会委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评分;

3、院团干部、系(部)团总支副书记、学生分会主席由院团委正副书记、学生联合会秘书长、团委专职干部确定考核等级。各系(部)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由系(部)党总支和团总支书记、专职辅导员确定考核等级;

4、公示考核综合结果,报团委组织部备案,记入学生干部档案,考核结果作为建议表彰和建议推优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干部,建议其辞职。

第二十六条 各系(部)学生干部的考核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系(部)实际情况实施,部长以上干部考核结果报院团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团委组织年度表彰工作,授予优秀学生干部“十佳青年”、“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和“优秀社团干部”等荣誉称号。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参加国家和院级奖学金评选、省市团系统表彰和其他各项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干部任职规定,出现重大工作失职和不良影响的学生干部按照本规定进行撤职处理,并进行内部通报。

第六章 培训与教育

第二十九条 院级学生干部、系(部)主要学生干部的培训由院团委组织部和培训部负责,各系(部)学生干部的培训由团总支组织部具体负责。团学社各部门组织干事的日常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 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培养工程”,按照团委《学生干部培养规划》执行。对学生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理论培训,组织干部参加社会实践和素质拓展。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培训情况是任免、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培训合格的干部颁发结业证书。对培训中表现优秀的学员进行表彰,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和定期考核结果,推荐优秀干部参加省级学生干部培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团总支、学生分会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系(部)学生干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团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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