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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12-03 打印本页

湖工党发〔201427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及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凡是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全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事项范围,主要内容有: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及重要决定;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学院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4、校园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及工作计划;

5、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8、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9、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0、校级及以上重大奖惩事项的推荐与确定;

11、关系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12、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3、 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4、 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是指学院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1、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民主党派负责人的推荐;

4、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5、教职员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6、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7、其它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的人事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1、学院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及其合同的审定;

2、国内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资、合作(含合作办学)对外投资及学院重大活动项目;

3、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5、重大租赁、承包等项目;

6、其它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涉及全院性的资金安排及依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超过学院领导财务管理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度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额度较大的追加或调整;

3、学院的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

4、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学院总体工作有最高的决策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按照《高等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规定,全面履行院长职责,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院党委会、院务会为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议事规则和规定提出,议题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根据议题的内容提交相应的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三) 为了提高对重大经济项目的决策效率,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学院实际,下列经济项目须经院务会集体审核确定:

1200万元以上的学院融资项目的立项及合同审定;

2200万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合同审定;

310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的立项及合同审定;

4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的立项及合同的审定

550万元以上的学院资产处置;

650万元以上的后勤服务、资产评估、审计等服务项目。

7、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20万元以上的资金项目追加或调整。

(四)根据学院实际,下列经济项目还须经党委会集体审核确定:

11000万元以上的学院融资项目的立项及合同审定;

2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合同审定;

350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项目的立项及合同审定;

44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的立项及合同的审定

5200万元以上的学院资产处置;

6200万元以上的后勤服务、资产评估、审计等服务项目;

7、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项目追加或调整。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与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相关部门、单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认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拨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学院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学院纪委书记应参加学院干部任免前的酝酿。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的与会人数。党委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必须就决策事项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院党政办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应列席党委会、院务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列席有关会议。

(三)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实行末位表态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做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四)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保障机制

(一)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或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三)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院各二级单位每年度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向学院纪委报告,学院纪委每年度负责向省教育纪工委报告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实施、检查、考核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务会做出的决定,由院务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院在决策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项目时,应该遵守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完善院内的招投标管理制度。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会、院务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院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三)学院“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考核,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责任追究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责任人;

4、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七、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院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1115日发布的《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湖南工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学院相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20141121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1121印发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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