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党政办首页 > 学校文件 > 规章制度汇编 > 党群类 > 正文

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工作规则》《党总支工作规则》《党支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12-03 打印本页

湖工党发〔201426

 

湖南工学院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级学院(教学部)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明确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领导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和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工作制度,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保证重大事项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作为学院的二级单位,实行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院长(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总支书记职责

第三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总支书记是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总支的主要负责人,主持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总支的全面工作。

第四条  负责二级学院(教学部)党建工作和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制度建设,抓好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加强班子的团结。与院长(主任)一起共同抓好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安全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领导党总支的全面工作,领导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总支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和调整,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六条  参与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工作的决策,支持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与行政领导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促进本单位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本二级学院(教学部)的干部工作和人才工作。

第八条  负责组织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九条  负责组织所属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和班子调整工作,抓好党员发展、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以及基层分党校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负责二级学院(教学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配合二级学院(教学部)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学改革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二级学院(教学部)的统战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二级学院(教学部)的分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方面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学院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主持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程序通过后组织实施,并监督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负责学科建设。根据学院统一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实现学科建设目标。

第十七条  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建设好学术梯队,重视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合理使用人才。

第十八条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科研项目申请和成果申报及转化工作,负责抓好实验室建设和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组织做好本单位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学院有关财务政策管理好本单位财务工作, 负责制定本单位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提高二级学院(教学部)各种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全面负责二级学院(教学部)岗位评聘工作。组织教研室对教学、教辅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就其使用、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审查和决定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第二十三条  负责召集院务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要由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和协调本单位各分管副院长(副主任)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配合本单位党总支做好政治思想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负责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安全工作 。

第二十六条  完成学院及上级领导下达的其它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四章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议事决策制度包括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总支委员会议制度、院(部)务会议制度和院(部)教职工大会制度四项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教学部)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二级学院(教学部)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出席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二级学院(教学部)正副院长(主任)、党总支正副书记、二级学院(教学部)分工会主席等,其他出席成员根据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主任)和总支书记共同研究决定。凡未经院长(主任)和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且并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

(二)二级学院(教学部)以下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1、研究部署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2、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研究决定本单位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管理等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3、本单位所属岗位的设置、调整以及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引进、评聘等人事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4、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大宗经费收支、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5、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本单位干部以及后备干部教育、培养、推荐、考核等干部管理工作;

6、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7、其他重要事项。

(三)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由院长(主任)主持召开,院长(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总支书记主持召开。有关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决定前应听取二级学院(教学部)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以及分工会意见。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广大党员、群众及专家、教授的意见和建议。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如对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必要时可向学院党委、行政主要领导报告。

(四)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

(五)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二级学院(教学部)总支委员会是二级学院(教学部)的政治核心,对二级学院(教学部)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

(二)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汇总确定,提交会议决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时可以列席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总支委员会有关会议。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总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的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委员半数为通过。

(三)主要研究本单位分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

第三十条  院(部)务会议制度:

(一)院(部)务会议是贯彻落实学院党委、行政及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对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以及对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协调、解决的工作会议。

(二)院(部)务会议成员由二级学院(教学部)正副院长(主任)、总支正副书记组成,其他出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院长(主任)确定。会议由院长(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院长(主任)主持。院(部)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院长(主任)、副院长(主任)、教研室主任提出,经汇总筛选后,由院长(主任)确定。

(三)院(部)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是涉及本单位行政方面重要事项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经过对所议事项的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后,由院长(主任)作出决策。

第三十一条  院(部)教职工大会制度:

由院长(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全体教职工参加,主要讨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提交的考核、分配、奖惩等涉及全体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和其他事项,宣讲学院党委、行政的各项改革措施和重大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院所属二级学院(教学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1228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系部党政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学院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党总支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含二级党委)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一级基层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

第三条  党总支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经学院党委批准,二级单位可以设置党的委员会或者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对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学院党委同意,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党的总支部的设置或撤并,须由学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学院党委审批。

第五条  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单位,如工作需要,经院党委批准,也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保卫等委员。党员行政负责人一般应为党总支委员。

委员出缺时,应及时补齐,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一致。届期内,根据工作需要,院党委可以调动和委任书记、副书记。

第七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成员应由政治立场坚定,事业心强,作风正派,组织能力较强,热心党务工作,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正式党员组成。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由热爱党务工作,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党性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高校工作规律,具有两年以上党龄的同志担任。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党总支可配专职或兼职书记、副书记。兼职书记、副书记要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从事党务工作。

第八条  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党总支研究决定党总支内的重要问题,并接受全体党员大会和学院党委的审查和监督。党总支根据实际提出本单位党支部的设置意见,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本单位党内外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

第十条  组织党员、干部、师生员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民族精神教育,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教育。

 第十一条  参与组织本单位的改革、建设和发展等重要工作的决策,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财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本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群众工作,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总支委员会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具体指导党支部搞好支部班子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等工作。指导党支部建立健全党员联系党外同志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好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紧紧围绕学院的改革、建设与发展,密切联系本单位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区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德育工作,动员和组织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培养和引导学生成为“四有”人才。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群众,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和意见。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积极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利,关心他们的生活。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年度发展计划。 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方针和细则要求,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重视做好在大学生和优秀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第十五条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接转党员关系和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重视党员培训工作,加强党校分校建设。

第十六条  按照党的干部方针和学院党委有关干部管理的规定,抓好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做好科级以下(包括科级)干部及处级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推荐、管理工作;做好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二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党总支可以向学院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十七条  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级、晋职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向学院党委提出意见。院()党总支书记应是本单位职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人之一。

第十八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定期听取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做好党的统战工作,定期与民主党派人士代表、非党人士代表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九条  抓好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和谐校园。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预防为主,落实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创建平安单位,建设平安校园。做好保密、国家安全等工作。

第二十条  完成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四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抓好自身的理论学习。坚持党总支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制度、读书会制度和领导干部向师生作报告制度:建立个人自学、中心组学习、脱产进修、成果交流“四位一体"的理论学习机制,并加强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凡属涉及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必须听取党员意见,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维护班子团结统一。

第二十三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生活会要做好记录并向学院党委汇报。党总支成员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会议议事制度,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工作。建立实施党总支例会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支部书记会议制度、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党总支成员外出请假制度。

第二十五条  搞好与行政领导的配合团结,把保证监督贯彻于支持配合之中,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搞好本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总支领导联系群众制度,经常深入科室、教研室、实验室、党支部、学生班级等基层单位,听取群众的呼声,及时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自觉做到清正廉洁。

第五章  工作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对党总支的工作考核,主要从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发挥情况、思想建设情况、组织建设情况、作风建设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估以本规则为基本依据。学院党委成立考核评估小组负责对党总支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程序主要包括:党总支自评、民意测验、考察。考核结果作为评选院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称职的党总支予以批评、限期改正或组织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1228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党总支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支部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院基层党支部建设,促进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育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隶属党总支(含二级党委,下同)的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组织教育党员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完成党章规定的任务和团结带领群众围绕学院中心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战斗堡垒,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加强党支部建设,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改进工作方式,创新活动内容,扩大覆盖面,增强党的阶级堪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使党支部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根据党员人数,本着有利于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党支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学科、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中心)设置;大学生党支部按专业、年级、班级设置,高年级原则上按班级设置;机关、直属单位等部门(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或内设机构设置;退离休党支部一般按社区设置。

第五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党总支同意、院党委组织部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党支部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和青年委员等。

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因各方面原因造成党支部委员出缺的,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热心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并且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较高群众威信的正式党员担任。机关部门或直属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支部委员由部门其他党员负责人担任;教学二级学院(教学部)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主任或副主任、党员学科带头人、中级以上职称的党员或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兼任党支部书记的业务教师,享受与教研室主任同等待遇;大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学生正式党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聘任党员学生辅导员担任第一书记;离退休党支部书记应由身体健康、热心党务工作的同志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七条  党支部全体党员大会和由其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支委会(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正、副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党支部可根据党员人数、分布情况及有利于工作、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学习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带领广大师生员工,围绕学院及二级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组织党员和群众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教育方针,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

第十一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特别要开好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正确行使权利;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违纪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按时收缴党费,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发展党员的程序,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特别要做好在青年教师、业务骨干、优秀大学生中的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手续,确保新党员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及转正工作。

第十三条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经常了解他们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正确处理群众中的矛盾,对群众中的错误意见和不良风气予以批评和纠正。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学生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十五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院及二级学院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组织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支部内的重大问题要听取党员意见、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要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每学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交流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团结、共同进步的目的。

第十九条  学习制度。党支部应建立理论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式,创新活动内容,保证学习效果;建立党员个人自学档案,督促党员撰写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笔记,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和党小组会议,完善党内组织生活,保证组织生活质量。党支部每两周集体活动一次,党支部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每次组织生活会都必须做好记录。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党课教育,增强教育效果。

第二十一条  组织发展制度。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做到培养有计划,教育有内容,考察有记录,入党考察材料齐全、规范,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预备期满的党员要按时转正,转正程序要规范。加强对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的指导,重视在优秀学生和优秀中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根据党员的标准和义务、不同岗位党员保持先进性具体要求,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全面地检查和评价每一名党员在本职岗位和工作实践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通过评议,表扬先进,激励后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三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党的工作意见,支部委员和党员要分工联系本单位的师生员工,向他们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了解情况,帮助和反映他们的问题和要求,做好思想工作。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联系情况,党支部每学期检查总结一次。

第二十四条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接转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并加强管理。对外出党员要明确要求,确定专人负责联系、管理。外出党员每半年应向支部汇报一次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并按规定交纳党费,返回后要及时汇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向党总支汇报请示工作,需要对一些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要事先请示,事后汇报。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改进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计划与总结制度。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结合本支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支部的学期工作计划,并经常检查计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每学期都要向支部党员大会做出工作总结,并将工作计划和总结交党总支,以便于党总支对党支部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各党总支负责对所属党支部的工作考核,按照学院党委的意见,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以本规则为主要依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考评的目的在于发现和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好的工作方法,总结经验,以评促建,全面推进基层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八条  由各党总支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各支部考评工作的实施。考核评估程序包括:支部自评,写出工作总结;在自评基础上,由考评小组对支部工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按照良好、合格、不合格做出考核评价;反馈考评意见;总结考评工作,制定改进措施。考评工作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组织考评、支部自评与群众评估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对党支部工作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围绕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情况;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情况;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情况;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群众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全院党支部考评结果进行检查验收,上报学院党委。考评结果由学院党委认定后,将作为评选院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对考评成绩一般和较差的党支部,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1228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党支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20141120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1120日印发  

 

关闭


版权所有@湖南工学院 |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 邮编:421002 | 邮箱:nic@hnit.edu.cn

湘教QS3-200505-000096 | 湘ICP备 11007652号  湖南工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