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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意见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10-12 打印本页

湖工党发〔201422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222号)中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轮岗交流启动条件

1、湘办发〔201222号文件要求;

2、符合应当轮岗交流要求的人数达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二、轮岗交流原则

1、轮岗的制度要求和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2、个人意愿服从组织决定的原则;

3、能岗对应的原则;

4、有利于干部成长的原则;

5、有利于结构优化的原则。

三、轮岗交流对象和范围

1、轮岗交流的对象,重点是校内二级机构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2、在学校内设机构同一单位或部门担任正处实职满5年的党政领导干部;

3、在学校内设机构同一单位或部门担任正处实职不满5年,但在同一部门任副职、正职合计满8年的党政领导干部;

4、在学校内设机构同一单位或部门任副职8年的领导干部;

5、在学校内设机构同一单位或部门工作满10年的干部;

6、年满58周岁的正处实职,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轮岗交流;同一岗位任正职不满3年的,一般不轮岗交流。

7、学校党委可根据岗位特性和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列入和不列入当次轮岗的对象。

四、组织领导

1、轮岗交流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

2、同一单位党政班子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同一单位正职、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班子成员在3人以上的同一领导班子一次交流的干部不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批集中轮岗或交流干部一般不超过同一层次干部的二分之一。

五、实施步骤

1、党委出台《轮岗交流实施方案》,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2、通报或公开轮岗交流实施方案;

3、轮岗交流对象填写《轮岗意向表》,每人应填报两个意向,不可填报现任和曾任岗位;

4、组织部综合轮岗对象的轮岗意向报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由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部门分别征求学校党委成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组织部提出初步方案,报书记碰头会酝酿;

5、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6、召开轮岗交流干部会议,集体谈话;

7、下发任职文件,轮岗对象到位。

六、纪律要求

1、要讲党性,顾大局,充分认识干部轮岗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对待个人的岗位转换,在轮岗交流到位之前,要遵守纪律,坚守岗位,做好工作;

2、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关于干部轮岗交流的决定,服从组织作出的轮岗安排;

3、接到轮岗交流的通知后,原则上在一周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位。

 

                                   2014年10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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