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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监督办法 (试行)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09-29 打印本页

湖工党发〔20131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选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贯彻落实党的干部政策,预防和避免干部选任上的不正之风,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和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选任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依据本办法对干部选任工作实施监督,组织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 纪委对干部选任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干部选任工作相关文件、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督促制订和完善干部选任工作制度和规程;

(三)监督干部选任中资格审查、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组织考察和民主测评、任前公示等关键环节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参加干部选任工作的部门及相关人员遵章守纪、廉洁自律及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五)及时向学校党委及上级报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对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可采取重要环节全程参与、抽查、调查、资料备案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干部选任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民主推荐、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和程序;

(三)考察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考察对象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对考察对象的考察是否按照规定的考察程序和考察内容进行;

(五)拟任干部人选在报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前,是否书面征求纪委意见;

(六)经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

(七)干部选任工作中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处理及备案情况。

第七条 对于采取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形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纪委应着重在招聘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是否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面试、组织考察、考察人选研究确定、党委讨论决定等基本程序的履行情况加强监督。

第八条 在干部选任过程中,组织部门应对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及任职的全过程有翔实记载并存档备查,纪委可不定期检查相关档案材料是否完备。

第九条 纪委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与组织部门沟通、出具《监察意见书》等方式解决,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工作中要填写《监督检查工作记录表》,规范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严禁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谋取私利,收受或索取贿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副科及以上干部的选任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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