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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党政干部廉政档案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8-12-13 打印本页

 

  

湖工党发〔2018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干部管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基础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是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的真实记载并客观反映党政干部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方面的档案材料。廉政档案是干部考察、推荐、考核、评价以及职务任免、岗位调整、党风廉政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廉政档案的建立

第三条 廉政档案由学院纪委办负责建立,党政干部本人应自觉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

第四条 廉政档案建立对象是学院科级及以上干部,院领导的廉政档案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廉政档案主要内容:

1.领导干部基本情况; 

2.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理情况;

3.巡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反馈情况;

4.领导干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情况;

5.领导班子成员年度民主生活会情况;

6.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情况;

7.领导干部上交礼金礼品情况;

8.领导干部因公(私)出国(境)情况;

9.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10.其他反映领导干部廉政方面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廉政档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完善,按照“有事及时报,年度系统报”的原则,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

第三章 廉政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工作由学院纪委办承担,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保证档案资料完整安全,学院相关单位(部门)配合做好廉政档案相关材料的收集工作。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保密原则,加强规范管理。

第九条 廉政档案作为工作档案使用,不存入组织人事档案。

第十条 干部本人应实事求是填报档案材料,对所报内容负责,并由本人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学院组织、人事、审计、保卫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能收集、整理形成涉及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档案材料,应在一个月内整理送交纪委办,重要材料要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报送的材料,应由部门领导签名确认并加盖部门印章。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干部廉政档案的,应填写《党政干部廉政档案调阅审批表》,经审批后方能调阅。不接受个人名义的档案材料调阅。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人涂改、增删、损坏廉政档案,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第十四条 干部如有提拔、调整的,应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完成并递交廉政档案所需材料。

第十五条 干部因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退出管理范围的,其廉政档案由纪委办封存保管,封存期限为3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廉政档案的使用

第十六条 学院应加强干部廉政档案的使用,将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察、推荐、考核、评价以及职务任免、岗位调整、党风廉政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廉政档案的使用范围主要有:

1.为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廉政方面的有关材料;

2.为综合研判相关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提供依据;

3.为参加和指导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开展巡察、纪律审查和责任追究提供相关情况;

4.为开展党风廉政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情况;

5.为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执纪审查等提供情况;

6.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况。

第十八条 学院纪委应对干部廉政档案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对廉政档案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问题,及时开展教育,抓小抓早,防微杜渐。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过程中,干部本人及相关部门必须实事求是报送材料,对所报内容负责。对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廉政档案管理过程中,对违反工作纪律及保密纪律、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7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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