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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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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党发〔201822

 

 

湖南工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湖南工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学院各工作部门以学院名义,依照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旨在规范学院各项管理工作,在全校范围内能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学院可以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部门,包括代表学院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学院授权管理某方面事务的校内群众、社会性团体组织,以及负责学院某一专项事务的机构。

  学院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学院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只能制定组织实施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案和内部工作制度,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学院设立制度审核小组,为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核的常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

制度审核小组组长由院长或经院长授权委托的其他院领导担任。

制度审核小组成员由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工会及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制度审核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制审办”)设党政办,为制度审核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党政办主任兼任制审办主任。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符合《湖南工学院章程》,并不得与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相抵触。党和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和权利。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管理部门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分析,遵循精简、统一、效能、民主、公开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章程”“规定”“规则”“细则”“办法”“制度”“决定”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但不能称“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中使用“试行”、“暂行”等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分条文书写,冠以“第几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条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空二字书写。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九条  学院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适用本规定。

《湖南工学院章程》的解释与修改,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签发与实施。

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

  第十条  学院各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报制审办。

  学院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可以根据学院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并报制审办。

  第十一条  制审办应当对各工作部门上报的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以及有关机构上报的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和调整,拟定学院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制度审核小组审核。

  第十二条  学院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列入学院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工作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学院审批。

  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第三章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分别起草。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权时,可以由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可以以一个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进行。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校内有关部门、单位和教职工、学生的意见。听取和征求意见可以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直接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向全校发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意见反馈渠道,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5个工作日前发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单位、组织、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定的事项涉及学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审查意见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按规定报送审核。

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填入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文件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可行性;起草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文件通过后的实施设想等内容。

  其它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背景材料、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其他高校的做法等。

第四章   

第十九条  起草有关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同时填写《湖南工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表》,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制度审核小组审核。

  第二十条  制度审核小组负责统一审核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核内容如下:

(一)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院办学实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是否充分,基本条件是否成熟;主要制度有无明显缺陷;

(三)是否符合《湖南工学院章程》精神;

(四)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施行后的可能后果和影响;

(五)是否超越起草单位规定的授权范围;

(六)是否征求有关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并对意见加以说明;起草单位与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如有较大争议,是否进行充分协商;

(七)是否与学院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八)送审稿结构是否完整,条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操作性是否完备;

(九)是否符合本规定,是否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报送;

(十)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制度审核小组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以会议审核、通讯审核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要求起草单位予以重新研究: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不充分,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三)送审稿结构混乱,条文内容不明确、具体,操作性差的;

  (四)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起草部门收到退回处理的规范性文件文稿,应当认真研究,根据有关要求对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修订稿重新送制度审核小组审核。

第二十三条  制度审核小组对审核通过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制度审核小组组长及主要审核人员应签署审查意见后,提请学院审议。

第五章  决定与发布

第二十四条  以学院党委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需提请党委会审议后,报校党委书记审签。以学院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需提请院务会审议,报院长审签。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或院务会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与规范性文件内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有关单位对已协调一致的意见不得重新提出异议。

  第二十六条  院领导审阅、审签或学院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认为文件应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发布日期等。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党政办应当及时印发并通过校园网等形式予以发布。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在学院印发或发布的规范性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当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制审办及各起草部门负责对发布后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以及教职工、学生对发布实施的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审办提出书面异议,由制审办与起草部门协商后,按原送审程序提交相关院领导或党委会、院务会审议通过后,研究决定文件的保留、修改或废止。制审办应在接到书面异议的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以及教职工、学生对发布实施的文件执行的具体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审办提出书面异议,由制审办责成起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确需整改的,起草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第七章  解释、修改与备案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党委会或院务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三)学院各单位、教职工或学生,认为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疑义,提出进行解释申请的。

  规范性文件解释,由起草部门参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解释草案,报请党委会或院务会批准后发布;或在收到解释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解释规范性文件,采用书面方式。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党委会或院务会授权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

第三十四条  属于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运用规范性文件的问题,由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职能部门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后负责解释。

如遇紧急情况,必须迅速通过解释予以处理的,可以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解释并作出处理,但必须同时将有关解释、理由和处理结果报制审办组织审查,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补办审议、签发、发布等手续。因情况紧急而由有关职能部门先行作出的解释与最终发布的解释不一致的,以最终发布的解释为准,但是据此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不予更改,若所作的处理决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出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应当采取合理的救济措施予以补救。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特别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尤其是《湖南工学院章程》的完善情况,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职能部门可以提出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并提出修改意见。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发布新的规范性文件,并在新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原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时间。

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于政策或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二个以上规范性文件中有规定并且规定不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院长提议或教代会讨论,学院党委同意后,启动《湖南工学院章程》修订程序:

(一)学院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学院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形势变化,已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废止或者修订,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对同一事项已作出新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废止的具体日期。

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合并:

(一)就同一事项有数种规定;

(二)性质相同或类似事项制定有数种规范性文件;

(三)可以用通则性的规定取代,无分别制定数种规范性文件必要的;

(四)其他情形数种规范性文件可以合并的。

第四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后,由党政办整理备案,按年度交档案馆存档。未按本规定所制定的文件,党政办不予备案。起草单位和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备案。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制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8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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