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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6-01-07 打印本页

湖工党发〔201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促进学院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处理教职工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方便教职工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及学院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教职工申诉与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的院内申诉。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

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职能部门、教代会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院工会委员会提名,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委员任期与申诉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工会,办公室主任由院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享有下列职权:

(一)受理教职工申诉;

(二)就申诉事项组成调查组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调查中有权查阅复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学院及院内相关机构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当事人;

(四)监督申诉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对不予落实的可向学院有关机构提出责任追究。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应当由37名申诉委员会委员组成申诉处理小组,直接行使申诉审查权。申诉处理小组讨论决定申诉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申诉处理小组的结论意见经申诉委员会主任签署后生效。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处理小组的结论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重大疑难复杂的申诉事项由申诉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集体决定。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对申诉事项的决定,应有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有直接关联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委员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有权要求其回避。

委员的回避决定由申诉委员会主任作出。

第九条 委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出现空缺时由工会委员会及时提出替补人员名单报教代会通过。

第十条 申诉办公室是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诉事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二)组织申诉调查;

(三)送达申诉文书;

(四)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五)办理与申诉有关的其他具体事宜。

第三章 申诉提出与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职工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不服学院及院内相关机构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二)认为学院及院内相关机构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作出的决定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教职工认为学院或院内相关机构的管理行为或作出的处理决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按有关规定直接向上级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申诉委员会受理范围:

(一)认为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院行为,而是其他个人行为的;

(四)上级部门已作出答复或处理的事项及学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

(五)已经申诉过的事项。

第十三条 教职工申诉应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三)申诉请求;

(四)事实与理由;

(五)提出申诉的时间;

(六)附有关事实材料。

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申诉人应当当场对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申诉人向学院提出申诉的期限为:收到学院或者院内相关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没有作出书面决定或者书面决定没有告知当事人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日期不得超过15天。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诉人就本办法实施前所作出的有关决定或者管理行为提出申诉的,申诉期限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诉人予以受理,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在5日内补足相关材料。

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诉材料的,处理申诉的期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事实材料,并进行核实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调查和提供事实材料的义务。

第十七条 作出有关决定、实施管理行为或者提出原处理意见的院内相关机构(含二级学院、教学部,以下同)为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对作出的处理决定实施的管理行为或者提出的处理意见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教职工申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特别重大的事项申诉委员会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申诉委员会应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当事人。对疑难复杂的申诉事项,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0日。

申诉委员会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 学院或院内相关机构的管理行为或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院内制度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含管理行为,以下同); 

(二) 学院或院内相关机构的管理行为或作出的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错误的;?

3、处理决定失当的;?

4、原处理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5、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或者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被申诉人按照规定程序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申诉复议结束前,申诉委员会对应当撤销的原处理决定,可以在征求被申诉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情况直接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变更原处理决定的,以学院名义发文。学院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书,即为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处理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告知申诉人、被申诉人负责人参加听证。申诉人也可以委托12名教职工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被申诉人答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被申诉人负责人和参加听证的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漏案件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具体细节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对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法定救济途径解决。

被申诉人对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申请复议。

申诉委员会处理复议,应当由37名申诉委员会委员组成复议小组,直接行使复议审查权。复议小组讨论决定复议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原申诉事项进行过申诉调查的申诉处理小组成员不担任复议小组成员。

复议小组的结论意见提交申诉委员会,由申诉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集体决定复议决定,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10日内送达申诉人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申诉处理决定书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申诉人本人不在的,可以由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申诉人或者其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所在部门的代表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申诉处理决定书留在申诉人的住所或者所在部门,视为送达。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上述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学校校园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要求撤回申诉, 申诉人申请自动撤回申诉或者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申诉人应当依法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申诉委员会经查证属实,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学院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申诉人在作出原处理决定或管理行为中存在明显过错、对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院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其他制度对申诉有具体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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