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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参与赌博活动的规定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07-03 打印本页

 

                   湖工纪发〔20154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树立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坚决刹住党员干部、教职工参与赌博的不正之风,加强党员干部和广大教师的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全院各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二、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参与以麻将、扑克、字牌、骰子、棋类、电子游戏等作赌具,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为赌注比输赢的行为,均为赌博行为。党员干部和教职员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它便利条件的,以参与赌博论处。

三、禁止在校园内、家属区开设“麻将馆”用于赌博,禁止学院教职工将个人院内住房(含家属区内)出租给他人开设“麻将馆”。

四、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参与赌博的,一经查实,除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外,一律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五、教职员工参与赌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是领导干部的,一律先免职,然后再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用公款作为赌资的;

2.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3.以赌博方式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

4.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赌博的;

5.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6.妨碍组织调查处理的;

7.庇护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保护伞的。

六、学院各单位、部门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禁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凡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党员干部或教职工参与赌博问题不制止、不教育、不处理,致使所在单位的党员干部及教职工赌博现象严重,群众反映意见较大或者因赌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陋习,并加强对下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家属的管理和约束。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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