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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05-27 打印本页

湖工党发〔2015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效能,增强工作执行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任命和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问责,是指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对其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注重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领导干部不正确履职区别对待,鼓励和支持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勇于负责、锐意进取,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六条  学院党委和纪委是问责决定机构,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学院纪委办(监察处)、组织部是问责执行机构,按照问责制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担当精神缺失,消极懈怠,执行不力,不作为,影响学院工作顺利开展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院年度工作计划或阶段性重点工作中明确规定应由领导干部及其所管辖单位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影响学院工作安排的;

2.消极应付,未认真执行学院决策部署和分管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未完成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或时限内应当办理的事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3.对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相关工作延误或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对涉及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漠不关心、推诿、不及时研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预算执行单位,由于责任人个人原因,组织执行不力,未能按期完成财务预算,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组织纪律性差,不依法依规履职,违反规定程序,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1.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散布不良言论、不服从组织决定的;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学院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请示或授权,不按章办事,违反学院制度和规定程序或超越学院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管理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决策,个人独断专行,擅自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5.违反组织纪律,重大事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6.工作中违反保密纪律的;  

7.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各类招生考试、基建修缮、采购招标、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等工作的;    

8.在收入、支出、预算、票据、资产、合同、银行账户等财经管理以及公章使用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9.在评优评奖、评审评估、职称评审等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10.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滥用学术权力,败坏学术风气的。

(三)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学院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各种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敷衍推诿,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致使事件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直接导致集体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

3.在组织各类大型集体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稳定、保密等工作制度,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导致发生事故的;

5.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四)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审核把关不严,上报的材料、数据、统计结果等存在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2.教育引导不够,管理不严,所管辖单位工作效率低、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师生员工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整改的;

3、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本单位党员干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本人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

4.在学院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生工作、行政管理、学术道德等工作中渎职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失误的;

5.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规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6.授意、指使、纵容本单位人员阻挠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给集体利益、公共财产、他人生命财产、学院声誉、个人名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等行为的问责情形。

第九条  在湖南工学院的其他相关制度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问责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责令书面检讨;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六)免职。

第十一条  实行问责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范围等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损失和影响较小的,以责令书面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失和影响较大的,以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失和影响重大的,以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二条  被问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问责的;

(五)党内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被问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一)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第十四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方式问责的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等级应定为不称职,岗位津贴按校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问责程序及申诉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问责按照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建议、问责决定、问责执行的程序进行。

(一)问责启动

上级组织、学院领导的批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提出的问责建议,学院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教职工或其他人员、社会组织提出的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信息等,均可作为问责事项。问责由学院纪委办、监察处受理,纪委办、监察处受理问责事项后应进行初步核实,依照本实施办法认为应当予以追责的报经学院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启动问责的决定。

(二)问责调查

问责调查由学院纪委办(监察处)、组织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根据问责事项,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及时开展。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听取被问责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三)问责建议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1.领导干部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可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2.领导干部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应该进行追责的,依照本实施办法提出问责方式的建议,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学院党委审批。

(四)问责决定

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令书面检讨、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方式问责的,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监察处作出问责决定;对领导干部进行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方式问责的由学院党委作出问责决定。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

(五)问责执行

采用责令书面检讨方式问责的,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应该作出书面检讨,书面检讨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开范围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采用诫勉谈话问责方式的,按照《湖南工学院关于深入开展干部谈心谈话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通报批评问责方式的,问责决定作出后,由学院纪委指派专人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应以适当形式公开。公开形式及范围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问责调查部门提出意见,报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采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方式的,由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手续。

学院纪委办(监察处)、组织部等部门应及时向学院党委、纪委报告问责执行情况,并做好有关问责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经复查,问责决定机关可以对原问责决定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对于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问责决定机关应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九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问责监督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处理的领导干部或事项有利益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问责调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问责事项时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检举人涉嫌违反事实诬告他人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问责决定可根据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201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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