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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院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5-01-30 打印本页

湖工党发〔201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从组织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学院的全面贯彻执行,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1月)》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符合建设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高等教育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干部队伍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院内设机构中的处级和科级领导干部(含非中共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团体选举的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党委及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与资格

第五条 院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素养,自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高等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中艰苦奋斗,做出实绩。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高等学院工作,有胜任相应岗位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利益观。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具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能构建和谐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六条 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学历学位要求。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担任专业技术岗位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在“双肩挑”岗位任职应当具有教学系列副高以上职称。

(三)任职经历要求。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在副处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在副处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包括在副处职务上主持工作,在副处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不同岗位,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副处职务不同分工、副处职务兼任职务且有明确分工,在副职期间,经组织选派、挂职锻炼半年以上。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在正科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包括在正科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不同岗位和不同部门的正科级岗位任职经历。

(四)担任教务处、科技产业处、二级学院(部)、图书馆、科研院(所)等部门、单位行政正处级领导职务的, 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副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达到干部任职前培训的有关要求。确因情况特殊未能培训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任务。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能够胜任相应领导岗位工作。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提任科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学历学位要求。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

(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选任专业技术岗位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在“双肩挑”岗位任职应当具有教学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三)任职经历要求。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

( ) 身心健康,能够胜任相应领导岗位工作。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经请示上级组织部门同意或者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后,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工作岗位上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同时要从严考察。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议

第九条 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内二级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一般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构改革、机构变动或上级党委有明确要求;领导职位出现空缺;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回避任职;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受处分不宜担任现职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选派或配备干部的等。

    第十条 组织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校内二级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院管干部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提出名单(或初步名单)。

按以上程序,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民主推荐程序,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或者个人自荐,根据谈话情况和自荐申请情况,经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四条 院管干部提拔任职,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

(一)选拔二级学院(部)、科研院(所)的处级干部,应由所在部门的全体教职工和全体院领导、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投票推荐;

(二)选拔机关职能部门、教辅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处级干部,应当由所在部门的全体教职工、党外人士代表、全体院领导、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二级学院(部)、科研院(所)的主要负责人投票推荐。

(三)选拔科级干部,应当由有关院领导、所在部门(单位)的教职工和有关职能部门代表投票推荐。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选拔岗位和部门、单位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具体确定。

二次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

(一)选拔二级学院(部)、科研院(所)的处级干部,由全体院领导、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投票推荐;

(二)选拔机关职能部门和教辅、直属部门的处级干部,由全体院领导、党外人士代表,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二级学院(部)、科研院(所)的主要负责人投票推荐。

(三)选拔科级干部,由有关院领导、所在部门(单位)的处级干部和有关职能部门代表投票推荐。

第十五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个别特殊岗位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组织部推荐提名,报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推荐、提名意见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或者近三年所履职部门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结论有不合格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九条 院管干部提拔任职,由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意见不集中时,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一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教学院部领导干部,应当把推动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师风教风学风建设、科研创新、党的建设、学生就业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察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组织部门汇报,经组织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内设机构主要领导成员;

(三)其他有关人员。由考察组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  考察领导干部拟任人选,组织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书面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须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并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职能部门领导干部拟任人选还应征求分管院领导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职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党委研究决定之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审查同意。

(一)在机构变动时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在本单位与领导干部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人员、领导干部的秘书、司机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四)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五)超过任职年龄需要继续留任的;

(六)一次提拔、调整干部超过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职数50%的。

第二十八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书记或者院长未到会,不讨论干部任免。

没有经过组织部考察的推荐人选,党委会不予讨论。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会对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干部工作院领导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其中,共青团、工会等选任制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院党委会审批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一条  落实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在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任职文件下发前,应当通过校园网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公示。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影响任职的,必须召开院党委会进行复议。

第三十二条 落实任职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学院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分管院领导进行任前与廉政谈话,任前谈话主要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必要时可集体谈话。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进行谈话。

第三十三条  落实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的,试用期为一年。以选举形式产生的领导职务除外。

试用期满后,由组织部进行考察。经考察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民主测评不胜任票超过三分之一者或存在其他不适合正式任职情形,经党委会讨论,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的,可提前免去试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一般情况下,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不调整工作岗位,也不提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四条 院管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算起。

学院党务干部由党委发文任命,行政干部由学院发文聘任。

第三十五条  提任领导干部应当按时到岗上任,由分管或联系院领导和组织部负责人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免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须服从学院党委决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院内进行。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院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具体条件和资格根据岗位需要另行规定。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确定考察人选,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九条 落实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领导干部在同一部门或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正处干部在同一单位(部门)任职超过5年或正处任职未超过5年,但副处、正处任职超过8年的;副处干部在同一单位(部门)任职8年的。

同一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同时交流或者轮岗。正职与副职一般不同时全部交流轮岗。

(三)干部交流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四)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及时交接工作并在党委或者组织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条 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与降职

第四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办理免职手续: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时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如领导干部晋职、降职或转任的,应当免去现职的。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只备案:受到刑事处罚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被辞退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规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个人必须写书面申请,报院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给予纪律处分。

(三)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院党委及组织部根据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落实领导干部降职制度。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

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七条 认真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五十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拟选拔任用当年当月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二条 学院处、科级辅导员的选拔任用条件与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1230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即行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1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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