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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关于深入开展干部谈心谈话工作实施办法 湖工党发〔2014〕32号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12-11 打印本页

为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日常管理,有效促进学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提升我院的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谈心谈话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干部谈心谈话工作本着管人与管事、管思想有机结合的工作原则,达到沟通思想、交流感情、指导工作、增强合力的目的。

第二条 干部谈心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一分为二,敞开思想、双向沟通,真诚平等、互相信赖,讲究方法、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谈心谈话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会同纪委办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四条 谈心谈话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谈心谈话、专题谈心谈话、心理健康谈心谈话、提醒谈心谈话、诫勉谈话。

第二章 定期谈心谈话

第五条 定期谈心谈话一般在以下范围进行:学院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的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学院党委书记、组织部长与二级党组织书记谈心谈话;机关党委书记与机关支部书记谈心谈话;二级机构正职与副职谈心谈话,人数少的,与所有干部谈心谈话;二级机构副职与分管干部谈心谈话。

第六条 定期谈心谈话一般一年两次,分别在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和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后进行。

民主生活会前的谈心谈话,重点是向干部反馈收集的有关意见建议,对其工作、思想和作风作出评价,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帮助其明确努力方向;对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干部要重点谈。

年度考核后的谈心谈话,重点是向干部反馈其民主测评情况和考核结果,对群众公认度高、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扬鼓励;对民主测评和考核结果不好的,应严肃指出问题,帮助分析原因,督促进行整改;对二级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不够理想的,应向主要负责人提出要求,明确努力方向。

第七条 在与二级党组织书记、机关党支部书记谈心谈话时,要注意了解他们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第三章 专题谈心谈话

第八条  结合中央、省委、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领导班子换届、干部考察考核以及干部任免等特定事项,开展专题谈心谈话。专题谈心谈话活动由组织部门明确主题,制定专门方案。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门在对领导干部进行换届考察、届中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后,考察组要采取适当方式向被考察单位和个人反馈考察情况。开展反馈谈话,主要内容为领导干部主要表现,以及其他需要反馈的情况,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十条 领导干部提拔、交流、免职、退休时,党委及组织部门应安排专人找干部谈心谈话。干部提拔、交流时的谈心谈话,重点是帮助干部了解新任职务特点和岗位要求,提出希望和建议;干部免职、退休时的谈心谈话,重点是对干部作出客观评价,肯定干部成绩,听取他们的想法和有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专题谈心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 心理健康谈心谈话

第十二条 干部心理健康谈心谈话对象主要是患有严重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经常处于焦虑或抑郁状态、出现情绪异常变化或言行失常等情况的干部。在干部心理健康出现问题或受到严重影响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组织部门负责人要及时找其谈心谈话,给予关心和帮助。

第十三条 干部心理健康谈心谈话,重点是深入了解干部的工作、思想动态和心理健康状况,耐心听取干部的心声和利益诉求,及时帮助调整心态、排解困惑、疏通心结,从思想、工作、生活各方面关心、帮助干部。必要时,可请心理健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配合。

第五章  提醒谈心谈话

第十四条 提醒谈话主要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组织部门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对有关干部开展。

第十五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安排提醒谈心谈话:

1)平时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方面有不良反映的;

2)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情况较差的;

3)分管和负责的工作或所在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在评比中居于末位的;

4)二级单位在领导班子中搞不团结,或正职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好、领导团子有不团结现象的;

5)重要工作推动落实不力的;

6)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以及其他需要组织提醒的干部。

第十六条 提醒谈心谈话,重点是提醒干部认识存在的问题,听取干部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帮助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正措施,防微杜渐,防患未然。谈心谈话后,谈话对象应向组织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和整改措施。

第六章 诫勉谈话

第十七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纪委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责人或组织部门负责人根据党委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十九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二十条 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七章 谈话工作实施要求

第二十一条 除组织安排外,干部或群众主动要求谈心时,各级领导干部或组织部门应妥善安排好时间予以接待。

第二十二条 谈心谈话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主谈领导干部应认真了解掌握谈心谈话对象有关情况,增强谈心谈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谈心谈话结束后,要填写《干部谈心谈话记录表》。

第二十三条 干部谈心谈话工作,按以下工作步骤推进开展并取得实效:

1)根据谈话范围,各单位各部门干部要高度重视谈心谈话工作,要及时填报《干部谈心谈话记录表》,并在每年民主生活会上通报谈心谈话情况。各单位各部门要将谈心谈话工作资料及时整理并建立专门档案。

2)党委组织部门要建立谈心谈话台账,及时汇总谈心谈话情况,分析干部队伍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形成专题报告。

3)学院党委每年召开一次干部思想状况分析会,交流谈心谈话了解的情况,针对干部思想方面带普遍性倾向的问题,研究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切实用好谈话成果。谈心谈话工作是平时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方式。要把谈心谈话工作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通过谈心谈话了解干部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工作实绩、精神状态、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对干部在谈心谈话中反映的合理性意见建议,要正确理解,高度重视,在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方面予以统筹考虑。对干部在谈心谈话指出的问题和不足,要加强督促指导其整改,并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商纪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工学院干部谈心谈话记录表

 

 

湖南工学院干部谈心谈话记录表

 

 

 

  

 

谈话人

 

  

 

谈话对象

 

  

 

谈话方式

个别谈话

集体谈话

记录人

 

谈话形式

□定期谈心谈话      □专题谈心谈话

□心理健康谈心谈话  □提醒谈心谈话

□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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