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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干部任前考察工作暂行办法 湖工党发〔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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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质量,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了解和评价干部,为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可靠的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提拔任职、非领导职务平级改任领导职务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考察,试用期满干部考察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察内容

第三条 干部任前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主要包括:政策理论学习的表现情况;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和关键时刻的态度及表现;联系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的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经受名、利、权、色考验等情况;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方面表现情况;在公道正派、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情趣健康方面的表现情况,等。

(二)注重考察组织领导能力,主要包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科学决策、组织协调、开拓创新的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知人善任的能力;文化专业水平;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三)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情况,主要包括: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谋利益的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事业心、责任感和吃苦精神;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保持良好生活作风的情况。

(四)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主要包括: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和上级规定的工作任务中提出的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所取得的绩效;执行政策、提供服务、维护公平方面的业绩;党组织书记抓党的建设等。

(五)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主要包括:遵守中央、省市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政纪律、财务纪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等情况;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等。

第三章 考察程序和主要方法

第四条 任前考察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院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任前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考察情况,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向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组织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五条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一)组织考察组。考察组由组织部组建并进行培训。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主要以组织部门人员为主,可从纪委、监察部门或其他部门抽调,考察专业性强的部门领导干部,还可吸收有关专家人员参加。

(二)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考察目的以及拟任职位的要求,确定考察任务、内容、方法、程序时间、纪律等。

(三)收集材料,做好准备。主要包括查阅干部档案、年度考核材料、群众来信来访材料和工作总结等材料。根据考察工作需要,设计、印制有关表格。

第六条 沟通情况,征求意见考察组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并通知所在单位做好考察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考察预告,考察组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实施考察前,以适当方式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考察预告的内容一般包括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反映问题的途径或方法、考察组的联系方式以及考察工作的时间安排等。考察预告的方式,一般采用“考察预告通知”(书面)或召开会议、发布公告等形式进行预告。考察预告的期限,一般为考察组到达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前一天至考察工作结束。考察预告以组织部的名义公布。在考察预告期间,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所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或问题,考察组要逐一登记,并进行综合分析,结合考察工作进行调查了解。

第八条 采取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一)个别谈话。个别谈话应包括《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的全部对象。上述范围内的人员不能参加的,要说明情况和理由。考察组可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个别谈话范围。结合考察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要注意了解其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情况和推荐的理由。个别谈话听取意见、了解情况时,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听取和了解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对象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对拟任人选的反对意见,尽可能了解其理由和具体事实。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在个别谈话中应注意核查。个别谈话时,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二)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在《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或根据考察工作需要适当扩大范围)进行,上述范围的人员全部进行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不另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主要就考察对象是否同意提拔征求群众意见,由考察组主持,并负责《征求意见表》的发放、回收和情况汇总工作。根据考察工作需要,可结合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履职表现,一般按总体评价(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和“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分项评价(优秀、良好、一般、较差)设计民主测评表。

(三)实地考察。根据考察对象岗位职责要求,对其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成绩、工作思路的实施情况、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的绩效、群众口碑,进行实地考察。主要方法是实地了解情况、走访有关干部群众等。

(四)查阅资料。考察中要收集和查阅的材料主要是:干部档案,特别要对干部的工龄、年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把关;近几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民主生活会记录等材料;考察对象个人的述职、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材料;考察对象个人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读书笔记、收入申报材料等。

(五)专项调查。对群众来信来访和考察中反映的问题,考察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对署真实姓名反映意见或举报问题的,由考察组结合考察工作直接找举报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核查有关问题;对举报人提供了具体线索的问题,由考察组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对情况比较复杂或通过干部考察方式难以查清的问题,由考察组提出,责成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对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难以查清的问题和反映考察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问题,考察组提请组织部报党委同意后,责成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调查核实的结果。

(六)同考察对象面谈。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了解其经历、思想、工作、生活、家庭及个人特长等方面的情况;也可以通过问答方式,考察其理论水平、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等;还可要求考察对象说明有关情况或问题。

第九条 综合分析考察情况考察组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归纳,全面分析干部的德才表现、突出特点、发展潜力和有无影响任职的问题。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作出公正评价,并对拟任人选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条 向组织部汇报,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集体研究形成考察材料(包括专项调查材料),向组织部全面汇报考察情况。

第十一条 考察领导干部拟任人选,组织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进行核实。根据考察工作需要,组织部可委托有关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还需听取分管领导意见,考察对象为非党员干部的,还应听取统战部门、民主党派人士代表意见。

第四章 考察材料

第十二条  干部考察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近两年年度考核等次情况,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推荐等情况。对考察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 考察材料的基本要求:考察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和主要特点。观点明确,文字简练,用语准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结构完整,人名、职务、地名、数字、引文准确。用观点统帅材料,有观点、有事例,避免抽象和空洞的描述。考察材料一般在1500字左右。考察材料由考察组集体研究,修改定稿后,署名以示负责。

第十四条 考察材料的使用期限:干部提任同一职级的任前考察材料,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必须重新进行考察。

第十五条 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应将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谈话记录、考察材料等资料建立专题文书档案,以备查考。已经提拔任职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察组及考察工作纪律、责任与监督

第十六条  考察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熟悉或了解干部人事工作,具有胜任考察工作所需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四)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考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二)不准泄露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的情况;

(三)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宴请和活动;

(四)不准收受礼品、礼金,更不准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是:

(一)组织部对干部考察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对应该考察的对象适时安排考察,并负责考察组的组建、考察人员培训、考察方案的审定,以及对考察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察结果的评定、考察材料的验收,有关材料的归档等工作。

(二)考察组对考察实施负具体责任。考察组及考察工作人员负责考察工作具体方案的制定,并严格按照考察方案实施考察。对考察方案的实施、考察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认定,以及考察材料(包括有关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考察组反映考察对象情况,表明使用意见,并对此负责。

(四)考察工作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数据,并对此负责。

(五)考察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对考察人员需要了解的情况,作出如实回答和说明,并对此负责。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组织部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确定的考察工作方案及工作程序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对考察对象的资格审查不严或明知考察对象有严重问题,仍坚持让考察组考察,导致用人失误的;对考察组成员把关不严,缺乏教育管理,致使考察组成员出现违纪问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组组长的责任。考察组未按考察工作方案实施考察;未严格履行考察工作程序,草率提交考察结果,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对群众反映或揭发、举报的问题既不认真调查,又未责成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隐瞒重要情况,不如实向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导致用人失误的;放松对考察组成员的管理,导致考察组成员违纪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考察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草率,或夹杂个人好恶,讲人情,看关系,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向考察组组长汇报考察情况,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随意向他人或考察对象透露、散布考察谈话内容及调查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对组织部和考察组提请调查核实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敷衍了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对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欺骗考察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察对象的责任:向组织隐瞒自己问题,或授意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采取各种手段为自己拉票的;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 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回避的对象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等其他需要回避的。属于回避对象的考察工作人员,应主动向组织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组织部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考察工作进行监督;对干部群众反映考察工作和考察组、考察人员的有关问题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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