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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12-03 打印本页

湖工党发〔201428

 

 

各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党风廉政,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院实际,就加强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逐步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主要决策范围

(一)二级学院“三重一大”主要决策范围:

1、学院定位、发展方向、办学思路、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

2、贯彻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事项;

3、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和思想政治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工作计划与总结;

5、院属机构的设立、合并与撤销;

6、学科发展规划的审定;

7、教学规划和教学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的审定;

8、重大科研、教研项目的申报;

9、对外交流和合作办学;

10、学院干部推荐和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1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等重要人事工作;

12、对师生的院级奖励、表彰和处分以及向上级推荐的奖励与表彰;

13、年度的财务预算与决算;

14、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5、重要规章制度;

16、其他涉及学院发展、安全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机关部处“三重一大” 主要决策范围:

1、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行政决定、决议的办法和措施;

2、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规划;

3、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4、重要规章制度;

5、职工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

6、荣誉称号授予人选的推荐和重要奖惩事项的确定;

7、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需要在本单位内部研究的事项;

8、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资金款项;

9、其他涉及本单位发展、安全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三、主要决策形式

(一)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二级学院决策的主要会议形式有党政联席会、院务会和党总支委员会,二级学院应设学术委员会并按《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事项行使审议权和决定权。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凡二级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工作部署和学院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三)机关部处“三重一大”事项,通过部(处)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部(处)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本部门本单位副科及以上干部;职工人数少(五人以下)的部处一般以全体成员会议代替部(处)长办公会。

四、决策的基本程序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应以规定的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议。

(三)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其他有关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四)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也可以形成会议纪要,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的文字、音像等资料要存档备查。

五、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二)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院(处)情发布会、听证会、文件、简报、内部网站、公布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三)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各二级学院、机关部处领导班子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每年向院纪委报告,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落实“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二级学院、机关部处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六、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对“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纪检监察处、审计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实施。

(二)对“三重一大”制度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依法依规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4、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6、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节。

(三)院分工会、教(职)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在检查有关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会议记录、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

4、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报学院审定。

七、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出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包括明确本单位的决策形式及范围、议事规则、程序等),报学院纪委办、党政办公室备案。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20141121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411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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