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5年9月3日
湖南工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提高办学能力和管理水平,规范和完善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以实现学校战略目标、增强学校竞争力为目的,贯彻“立足岗位,突出重点,在职为主,择优培养,按需培训”的原则。
第三条 继续教育是指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或经学校批准同意,教职工进行知识技能更新、工作能力拓展和提高的非学历、学位教育。继续教育分为必修项目和选修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教职工,非事业编制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必修项目
第五条 必修项目类型
教职工继续教育的必修项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教职工每年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时间累计须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
(一)岗前培训。新聘用的教职工均须参加岗前培训,以提高适应岗位工作的能力。
岗前培训一般在工作人员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时间不少于5天或者40学时,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10学时。
(二)在岗培训。在岗培训是正常在岗的教职工应当定期参加的培训,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培育职业道德、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
在岗培训一般应在当年度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45周岁以下的在岗教师教育教学类培训不少于24学时)。
(三)转岗培训。转岗培训是对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教职工所进行的培训,以提高适应新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
岗位类型发生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其拟聘或者所聘岗位类型确定。岗位类型不变但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转岗培训一般应当在岗位类型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前完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5天或者40学时,其培训时间可累计计入参训者当年规定的在岗培训时间。
(四)专项培训。专项培训是对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教职工进行的培训,以适应完成特定任务的要求。
专项培训的内容和方式由任务组织方根据该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包含学校职能部门以提升教师教学和科研能力、管理人员工作能力为目的,采取团队集训等方式进行的专项培训。参训者凭组织方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或证明材料,申请认定培训学时。
学校新聘用教职工参加专项培训的,其培训时间可累计计入参训者当年规定的岗前培训时间。教职工在岗期间参加专项培训的,其培训时间可累计计入参训者当年规定的在岗培训时间。
第七条 教职工在岗期间其他形式的培训或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认定标准(试行)》(湘人社发〔2023〕14号)(附件1),可认定为相应的培训学时。
第三章 选修项目
第八条 选修项目类型
(一)国内访学研修项目。经学校推荐,列入国家、省选派计划,赴国内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访学研修的项目。
(二)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经学校推荐,列入国家、省选派计划的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等各类公派出国项目。
(三)其他公派访学交流项目。国内外其他组织、机构资助或有关项目承担研修费用,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访学交流的项目。
(四)自费访学交流项目。个人自主联系和承担费用,经学校批准,赴国内、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访学交流的项目。
(五)在职博士后研究。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经学校批准,选派专任教师进入国内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其他培训项目。各单位(部门)推荐和承担费用,经学校备案通过,赴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等中间机构组织的项目。
第九条 教职工申请继续教育选修项目的专业方向应当与所从事或学校需要的学科、专业方向一致。
第十条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各部门应合理安排培训形式和培训时间及人员,坚持在岗培训优先。有关人员继续教育期间(含脱产学习期间)的工作由所在部门自行调整安排,学校不为此增派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继续教育选修项目的选拔与推荐条件及限制性要求。
(一)选拔与推荐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及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并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具备完成培训任务所必须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进修培训内容与现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3.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及新建专业的教师,学科(团队)带头人或培养对象、教学名师及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等,在教学、管理及教辅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
4.国内访问学者需符合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所规定的选派条件。
5.国(境)外访问学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的访问学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应满3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回国后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回国满2年可再次申请进行培训。
(二)限制性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批准其参加进修培训:
1.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岗位职责者;
2.受到党纪调查、政务调查、校纪调查期间;
3.申请自费留学、申请调离学校在待批或待调期间者;
4.近3年内年度考核结论有一次或以上为不合格者;
5.在选修项目学习期间,不得申请其他类型的选修项目;
6.选修项目学习完成后未在校工作满1年者;
7.学校认为不应该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进修培训时间
(一)访学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课程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业务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博士后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二)已经参加一次脱产半年以上形式的选修项目的教职工,需在校再连续工作满2年并考核合格以上,或是依据其所在单位当年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计划的具体要求,再次申请脱产形式的选修项目培训。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本人向所在学院(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工学院继续教育(非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
(二)学校审批。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根据相关要求予以公示。
(三)申请人为校管干部的须报学校党委会批准,离职学习超过1年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四)签订协议。申请人与学校签订继续教育协议,出国进修培训人员应同时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其他短期培训由学校、各单位统一安排报名、组织培训。
第十五条 待遇保障
学校设立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以保证每年选修项目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学校同意选派参加选修项目(含国内研修访学、国(境)外访学研修、其他公派访学交流项目)的人员,选修项目学习期间连续计算工龄、任职年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按期完成学业的,进修培训期间工资绩效待遇正常发放;进修培训不合格的,须退还进修培训期间学校发放的绩效工资。参加自费访学交流项目、在职博士后研究、其他培训项目的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在职人员管理。
(二)以脱产形式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在进修培训期间不得承担学校的教学任务,学校对其脱产进修培训期间承担的教学工作不予认可和核算。
(三)国内访学研修项目、其他公派访学交流项目:学校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遴选派出的人员,除相关机构提供的资助经费外,学校对其不足的访问研修费用(学费、住宿费等)给予适当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人,到省外访学的学者,访学期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硬卧、高铁二等座)。
(四)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学校选派的国(境)外访问学者所需学费、生活费、往返路费等,按国家规定和相关项目协议执行。因申请学校选派国(境)外访学需取得相应外语培训证书的,学校给予适当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人(仅限培训费、考试费及培训期间一次往返路费(硬卧、高铁二等座),在取得证书后凭发票一次性报销)。
(五)自费访学交流项目:个人自主联系赴国内、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访学交流的人员,所用费用自理。
(六)在职博士后研究:博士后进站期间,所有费用自理。
(七)其他培训项目:各单位(部门)选派赴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等中间机构参加培训的,费用由选派单位(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服务期限
完成选修项目后回校,根据选修项目脱产时长,完成相应服务期,其中:
(一)脱产进修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者,回校服务期不得少于2年;
(二)脱产进修培训时间在半年以上者,回校服务期不得少于4年;
(三)公派出国进修培训者,回校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
(四)经学校同意以在职形式从事博士后研究者,进站工作的时间,计入博士服务期。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进站者,进站期间不计入博士服务期;
(五)原已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中未完成的服务期累加计算。
第十七条 未完成选修项目服务期,调离学校的人员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一)攻读在职博士后人员在服务期内提出调离的,根据服务年限按比例退回已发放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未使用部分停止使用,并对未完成的服务期,按10000元/年的标准缴纳违约金;
(二)国内访学交流、国(境)外访学交流、其他公派访学交流项目进修人员在服务期内提出调离的,须退回学校支付的培训费及进修培训期间工资等待遇,并对未完成的服务期,按5000元/年的标准缴纳违约金;
(三)其他培训项目参与人员在服务期内要求调离的,须返还学校支付的培训费及进修培训期间工资等待遇;
(四)一人同属上述几种情况的,须缴纳的违约金累积计算;
(五)本条中上述人员未按期偿付或偿付金额不足,学校有权按规定追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必修项目的管理与考核
教职工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考核结果是其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评优评奖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未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给予嘉奖及以上奖励。
(一)新聘用教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岗前培训的,推迟转正定级时间,直至完成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二)教职工未按规定完成在岗培训的,聘期结束后不得续签聘用合同,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三)教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转岗培训的,不得转岗聘用;已经转岗聘用但未在聘用后3个月内完成转岗培训的,学校不予办理岗位异动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选修项目的管理与考核
(一)经学校审批同意派出的选修项目人员,不得擅自变更选修项目内容、地点、时间和形式。确需变更的,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部门(单位)和人事处报告,并提供确需变更的证明(如培训学校或指导教师的证明),报学校审批同意,否则所有进修培训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脱产时间超过半年的继续教育人员,每个学期须向本人所在部门(单位)书面汇报一次学习情况,并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考核由本人所在部门(单位)参照在岗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三)继续教育期限一般不予延长。确因学习或研究需要申请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延期。如学校不同意延期,教职工应按期回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学校依据相关文件及协议书予以处理。
(四)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部门(单位)及人事处报到。逾期未报到者,逾期时间视为旷工,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完成继续教育后1个月内需提交材料:
1.毕(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复印件;
2.学习成绩单复印件;
3.考核表原件;
4.继续教育总结。
以上手续办理完毕且达到学校要求后方可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工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湖工人〔2022〕87号)即行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本规定的条款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