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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工人〔2025〕49号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5-09-03 打印本页

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5年9月3日


湖南工学院教职工考勤

及请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劳动工作纪律,规范考勤和请假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健全完善考勤与请假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规范请假流程,强化监督检查。

第三条 考勤是指对教职工在岗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考勤制度是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严肃劳动纪律的基础保障,是对在职教职工到岗情况的平时考核与日常检查,是学校建立科学管理体系的必要措施。考勤结果是日常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辞聘解聘、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全校各单位(部门)的考勤及在职教职工请假,适用本办法,非事业编制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请假及考勤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考勤内容主要如下:

(一)出勤、迟到、早退、旷工。

(二)私假:事假、病假、生育假、婚假、丧假和工伤假等。

(三)经学校批准的出差、进修(脱产学习)、挂职(外派学习)、借调等。

第六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学校或各单位(部门)日程安排的工作时间,均为教职工的工作时间。全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学校作息制度,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岗。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办理审批手续,休假结束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七条 专任教师(不含实验教师、聘任在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机构教师岗位人员)指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为非坐班制,按下列规定时间进行考勤:课表确定的授课时间,学校或所在单位(部门)规定的须出席的活动及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

实验教师按教学院(部)的安排进行坐班,按下列规定时间进行考勤:教学院(部)安排的坐班时间,学校或所在单位(部门)规定的须出席的活动及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

其他人员实行坐班制,按下列规定时间进行考勤:学校作息时间,学校或所在单位(部门)规定的须出席的活动及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

保卫部、后勤基建处每月末须向人事处提交下月的轮班表,实行轮班制度的人员按照轮班表进行考勤;

除聘任在教学院(部)教师岗位以外的其他教职工寒假、暑假期间按下列规定进行考勤:各单位(部门)在每学期最后一周提交寒假、暑假教职工轮班表,寒假、暑假期间按照轮班表进行考勤。

第八条 人事处根据国家法定工作日对全校各单位(部门)进行日常考勤,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考勤责任人。各单位(部门)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兼任考勤员,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日常考勤登记和统计汇总工作。各单位(部门)于每月前2个工作日内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的上月考勤表报人事处(如遇公休假日须提前报送),作为当月工资发放依据。

第九条 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无故不执行考勤制度,瞒报、漏报或不及时或不如实上报考勤情况的单位(部门),延发主要负责人的当月绩效工资,延发的绩效工资于补齐考勤表的次月予以补发;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少于半个月的平时考核绩效,因瞒报、漏报或不及时或不如实上报考勤情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单位(部门)负责。

第三章 请假流程

第十条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出勤的,应严格按程序办理请假、销假、续假手续。

(一)请假

1.个人申请:教职工请假,应在“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教职工请假手续,并按规定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不足1天的,须填写《教职工临时性请假登记表》,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至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4天至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及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审核备案;7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及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2)专任教师(含其他兼课人员)请假,除按以上规定办理手续外,另须教务处审批,安排好教学工作后方能离校。

3)教学院(部)科研机构中层副职请假,报所在二级党组织书记批准,按规定向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4)教学院(部)、科研机构党政中层正职请假,分别报校党委书记、校长批准,按规定向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5)党政管理、教辅机构中层副职请假,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按规定向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6)党政管理、教辅机构中层正职请假,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按规定向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7)校管干部参加国内外访学、研修须事先报学校党委批准,执行过程中,离校时间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由党委组织部报党委会备案。

8)校领导请假,报校党委书记批准,由党政办公室备案。书记、校长请假,上级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二)销假

请假期满后,教职工在“一网通办”系统中办理教职工销假手续,销假单纸质档由教职工本人交至人事处。销假日期以单位(部门)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作为计算实际休假、离岗天数的依据。

(三)续假

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须在假期期满之前由本人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章 请假类别及规定

第十一条 事假

(一)教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审批表可酌情批准事假。

(二)单次事假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确实需要续假的,可在事假到期前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限不得超过首次批准的期限。

第十二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息者,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有效病休证明(需包括诊断结论及病休建议天数,有主治医生的签名和医院公章),经审批后可休病假。出差在外地的教职工,因病急需在当地就诊病休的,必须先行向学校报告,在返校后3天内出具县级以上就诊医院的病历和病休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凡未办理病假手续而又未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二)原则上病假期限最长连续不超过18个月。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患有精神病、癌症、一级残疾人员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假期视病情情况而定。

(三)女教职工怀孕期间,在不影响单位(部门)工作安排情况下,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的审批和工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四)教职工请病假6个月后,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的,如在3个月以内又继续请病假,其重新上班前后病假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生育假

(一)女职工休产假,男职工休陪产假,需经本人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处备案。

(二)女教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可休20天陪产假。

(三)女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流产、引产,根据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和休假证明,给予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休15天产假;妊娠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30天产假;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休42天产假。

(四)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第十四条 婚假、丧假

(一)教职工结婚给予3天婚假。

(二)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予3天丧假。

第十五条 工伤假

(一)教职工因工作事由遇到事故伤害,应在24小时内报人事处报备,由人事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进行工伤事故报告。

(二)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工伤假期的,由学校根据工伤中心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予以确定。

第五章 假期待遇

第十六条 事假

(一)教职工连续事假在3天以内的,不扣除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二)教职工连续事假330天以内的,不扣除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按实际在岗工作日比例发放(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三)教职工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含)超过2个月不足4个月(含)的,请假期间基本工资分别70%50%发放;停发绩效工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四)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请假期间已发放的工资福利需全部追回

(五)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当年年度考核不作结论,不参加薪级工资晋级。

第十七条 病假

(一)教职工连续病假在3天以内的,不扣除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二)全年连续病假在3天至2个月以内的,不扣除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按实际在岗工作日比例发放(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

(三)病假连续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请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按照90%发放、停发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含)的,请病假期间不扣除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

(四)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本工资标准为: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请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按照70%发放、停发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含)的,请病假期间基本工资按照80%发放、停发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生育假

(一)女职工生育假期间,在国家法定产假和奖励产假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低于本人月工资(月工资指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标准的,由学补足。学先预发本人的基本工资,待生育津贴申领完毕后进行结算。男职工陪护假期间,享受在岗教职工的同等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假期间岗位工作量视同完成,享受在岗教职工的同等待遇。

(三)女职工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流产、引产,产假期满后的病假,其休息时间及待遇按病假处理。

第十九条 婚、丧假

教职工在法定的婚、丧假期间,享受在岗教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伤假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在接受治疗期间,享受在岗教职工的同等待遇。

(二)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工伤伤残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旷工

第二十一条 旷工认定

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未按要求到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旷工由考勤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定,并在考勤表中如实记录。具体包括: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三)因公外出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外出学习人员期满逾期未归者

(四)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的

(五)校内调动人员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

(六)当月单次不超过2小时的迟到、早退,每3次按旷工0.5个工作日计算;单次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每次按旷工0.5个工作日计算

(七)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或本单位(部门)组织的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累积2次者,按旷工0.5个工作日计算

(八)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旷课按教学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旷工情形。

第二十二条 旷工处理

(一)当月旷工2个工作日以内不满一天按一天计),扣除旷工天数的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平时考核绩效,下同)。

(二)当月旷工3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含),扣除旷工天数的工资收入,且其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三)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含)的或一年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含)30个工作日(含)的,扣除旷工天数的工资收入由学校研究给予其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等处分,其待遇按相关文件执行。

(四)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分有异议的,需在收到处分15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与调解委员会申诉。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各类假期计算均包括寒假、暑假、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连续计算。

第二十五条 请假人员在其应发工资不足以支付其个人医保、房基金、养老保险费用时,人事处将告知其本人到财务处一次性缴纳其个人承担部分;不缴纳的,学校有权不予续保。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15928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湖工人〔201514号)即行废止。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59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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