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理论学习 > 正文

关于印发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党校章程、工作规则、分党校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23 点击:

 

湖工党发〔201425

 

 各党总支(机关党委)、分党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干部、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规范党校的组织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校工作的意见》(湘教工委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4115日党委会讨论通过的《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党校章程》、《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规则》、《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党校分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20141119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党校章程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要求的党校教育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校工作的意见》(湘教工委发[20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党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党校是在学院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建理论骨干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主渠道,是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研究基地。

第三条 党校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研究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问题为重点,发扬博学多思、善悟致用的学风,较为系统地对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建理论骨干教师进行理论教育和素质培养,强化管理,注重实践,保证培训质量,注重培训效果。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培训入党积极分子;

(二)培训党员(包括预备党员);

(三)培训党政处级、科级干部(包括后备干部);

(四)培训中青年骨干教师;

(五)开展调研工作。

第五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党校校务委员会主任(党校校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担任,党校校务委员会副主任(党校常务副校长)由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党校校务委员会其他组成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机关党委、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党校校务委员会在主任的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党校日常工作由党校常务副校长组织实施。党校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委任命。

第六条 党校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党校分校。党校分校一般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分校校长、副校长分别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兼任,重点负责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学院党委党校与二级学院党校分校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学院党委党校对各二级学院党校分校的教学计划、教学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党校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办学。遵循分类指导、分级办学的原则,学院党校重点培训党员、干部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各二级学院分校主要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等。对主干培训班实行“三统一”教学管理方式,即教学计划统一,考试统一,结业证书统一。

第八条 党校对各二级学院分校的工作进行指导。各分校负责培训班学员的教学安排和日常管理。党校所需经费应纳入学院预算,专款拨付,或将经费拨至党委组织部统一使用。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和党校要制定培训计划,对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统一培训,为他们提供学习机会,确保学习任务完成。党校应根据学院党委干部培训规划,每五年对处级、科级干部进行一次轮训。处级、科级干部未通过党校培训的,一般不得提拔到上一级领导岗位任职,因工作需要已提拔任职而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一年内进行补训。入党积极分子未经学院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不得列为党员发展计划。

第十条 党校和各二级学院分校要切实抓好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党课教学要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紧密联系学员的思想实际,使学习理论同改造主观世界、增强党性锻炼、保持党员先进性、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机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三)党的基本知识;

(四)当代世界经济、科技、法制、军事知识;

(五)其他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第十二条 党校要充分发挥“校中之校”的独特优势,利用单位现有的资源,创新教学手段,逐步实施多媒体教学,开设网上党校等。

第十三条 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党校教师队伍。党校可聘请“两课”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离退休老同志作兼职教师,有条件的也可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

第十四条 党校教师实行统一聘任,分级聘用,聘期一般为三年亦可连聘,学院党委党校统一颁发聘书,并统一支付适当的报酬。                                                   

受聘的教师必须具备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有较高的党性修养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有严肃认真的治学精神和教学态度;有探索和研究现实理论问题的勇气和水平;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党校在办学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班主任或辅导员。

第十六条 学员学习期满,学习成绩和综合考核均合格的学员,由学院党委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党校优秀学员,由党校进行表彰奖励:

(一)学习成绩优异;

(二)全勤,并按时完成作业;

(三)上课认真听讲、做笔记(查笔记);

(四)讨论发言积极踊跃(查记录);

(五)其他方面表现好。

评选优秀学员的程序是:个人总结,小组推荐,分党校审查,学院党校审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党校工作的意见》(湘教工委发[2014]9号)、《湖南省高等学校党校建设基本标准》等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院党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党校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校是院党委的重要部门,是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的重要阵地。院党委要为党校把握正确的办学方向,及时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逐步改善党校的办学条件。

第三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党校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组成成员由院党委任命。

第四条  党校分校的设置视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经过院党委批准后设立。党校分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分校校长、副校长由院党委任命。

第五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对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培训;对科级干部进行政治理论、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党支部书记及委员的培训;对处级干部进行短期培训;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党委、行政交给的其他任务。也可以根据学院实际扩大培训对象,如党外干部、青年骨干教师、高层次人才等。

第六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是: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预备党员培训班、科级干部培训班、处级干部专题研讨班。党校主体班次的学习培训是发展党员和考核任用干部的必备条件。入党积极分子未经党校培训,不得发展入党。党校负责向有关组织提供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的情况。

第七条  党校建立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兼职为主,实行动态管理的教师队伍。要从政治上、业务上关心党校专兼职教师,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提供学习资料,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进修、考察,对党校教师的教学工作给予一定的讲课酬金。

第八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九条  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

第十条  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

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安排。

培训班的教学按照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

干部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

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以及学院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

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  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

第十二条  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十三条  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制定明确的教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教学体系,提高培训质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十四条  党校课程设置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为主。同时,密切结合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及学院发展与改革的实际,适当开设相关的其他课程。党校的教学特点要突出党员的党性修养,把党性教育作为学员的必修课,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  党校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进行学员学习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建立学员培训考核档案,严格规范结业证书的发放。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积极创造条件,逐年加大对党校的投入。党校培训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事业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党校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1228日发布的《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闭



版权所有@湖南工学院 |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 邮编:421002

湘教QS3-200505-000096 |湘ICP备 11007652号 | 湖南工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