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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专(兼)职组织员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1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基层党建工作,加强专(兼)职组织员队伍建设,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发展学生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湘教工委发[2013]7号)要求,结合我院党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员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专(兼)职组织员是设在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和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党务工作人员,接受党委组织部和二级学院党总支双重管理。

第二章 组织员职责

 第三条  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指导基层学生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对拟发展对象的素质、条件和发展党员的程序、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发展对象进行谈话,提出能否入党的意见;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的审查工作;检查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情况,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

第四条  做好学生党员教育工作。了解和分析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抓好党员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党员教育中的各类问题。

第五条  做好学生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帮助学生党支部建立健全“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组织生活和联系群众制度;调查研究党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党总支或组织部门汇报或提出建议。

第三章 岗位设置、聘任与管理考核

第六条  根据党建工作实际需要,本着精干高效、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在每个二级学院聘任一名专(兼)职组织员。专职组织员可从在职党员处级、科级干部中选聘,兼职组织员可从退休的处级干部中选聘,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兼任组织员。

第七条  专(兼)职组织员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对党忠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学院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2)熟悉党建基本理论和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3)工作敬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负责,联系群众;

4)热爱党务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组织部会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根据选聘条件和要求聘任专(兼)职组织员。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组织部会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加强对专(兼)职组织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定期组织培训和工作交流。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开展一次工作交流,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员工作例会。每年12月党委组织部将会同二级学院党总支对专(兼)职组织员进行考评。

第十条  专职组织员与其他行政坐班人员一同坐班;兼职组织员每周坐班时间每周不少于两个工作日,由二级学院党总支进行考勤。

专(兼)职组织员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对于考核分值低于合格等级得分的将予以解聘。兼职组织员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为专(兼)职组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组织员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关心组织员的工作和生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组织员考核细则、考核等级及工作津贴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425日印发

 

 

附件1

专(兼)职组织员工作考核细则

 

考核指标

考    评    内    容

分  值

记分办法

自评分

考核分

发展党员工作

40

检查党总支按计划发展学生党员。

3

未按计划发展扣1/人。

 

 

加强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督促党总支按要求及时制定教育培养计划,督促指导党支部及时对申请入党人员谈话,并建档。

5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参培率低于80%,每少5个百分点扣2分;抽查学生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资料不全、未按规定谈话每例扣1分。

 

 

对拟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其条件、发展程序、材料进行审查。督促检查各支部完善发展党员工作制度,手续齐全,填表规范、数字准确、内容真实,认真落实公示制、票决制。

18

对发展对象的谈话每少一个人扣2分;发展党员制度不健全、程序不严谨、手续不完备、材料不规范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

 

 

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的审查工作。

10

预备党员转正材料不规范每例扣1分;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及实践锻炼计划每少一项扣2分。

 

 

受理群众有关发展党员方面的来信来访并做好处置。协同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经验。

4

对发展党员来信来访未处置每一例扣1分。

 

 

党员

教育

管理

40

了解和分析学生党员队伍思想状况,督促检查学生党支部的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学习制度、学期计划落实情况;做好学生党员入党后谈话教育。

15

无督促检查记录扣5分;对学生党员谈话不足70%,每少5%2分。

 

 

指导和督促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 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12

各支部组织生活未按要求落实、记录不规范,每例扣1分;无督促检查记录扣3分。

 

 

检查各总支对毕业生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3

流动党员无名册、未按要求加强教育管理的,每例扣1分。

 

 

指导和督促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示范宿舍)、党员服务队、党员活动日、“创先争优”等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10

未按要求落实学校主题活动的每项扣2分。

 

 

党员

服务

5

督促检查领导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及时反映党员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并协助解决。

5

无党员干部联系基层检查记录每例扣1分。

 

 

出勤及

其他

工作

15

坚持参加组织员学习、培训、交流等活动,及时参加组织部召开有关会议,传达落实会议精神。

10

未按要求参加,每缺席一次扣1分。

 

 

每月要有工作计划,每学期要有工作总结。

2

未按要求完成,每项扣1分。

 

 

及时完成学院党委、组织部和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

未按时完成,每例扣3分。

 

附件2

考核等级及工作津贴标准

 

1、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 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考核为优秀:培养、考察、发展、转正材料填写不规范或程序不到位;谈话范围和次数过少。

3、兼职组织员考核等级及工作津贴标准如下:

优秀8000/年,良好7000/年,合格6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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