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园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提升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校园安全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及其覆盖的楼宇、重点部位或前端设备管理。
第三条 应急指挥系统遵循“统一领导、平战结合、快速响应、科技支撑”的原则,实现“一键指挥、联动处置、全程可视、闭环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园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学生、后勤、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各二级单位(学院、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 负责应急指挥系统硬件(大屏、服务器、网络、摄像头等)及软件平台的日常运维。
2. 接收、核验各类报警信息(消防、安防、交通、巡更等),进行初步研判。
3. 根据预案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调度校内外应急力量。
4. 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担任信息汇聚中心、指令下达中心和图像调度中心。
5. 开展日常应急演练、值班值守、数据分析和信息上报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学院、部门)职责:配合应急指挥中心工作,指定应急联络员,确保报警装置正常运行,并接受统一调度。
第三章 系统运行与值守制度
第七条 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制度。值班人员须具备熟练操作系统的能力,持证上岗(如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保安员证等)。
第八条 值班人员工作规范:
1. 交接班:严格执行交接程序,清点设备、核对记录、移交未办结事项。
2. 巡视:每2小时通过电子地图或轮巡方式对重点区域(校门、食堂、实验室、宿舍区、图书馆)进行视频巡查。
3. 记录:详细填写《应急指挥中心值班日志》、《报警处置记录表》,内容须包含时间、地点、事件类型、处置过程、结果反馈。
第九条 严禁在值班期间脱岗、睡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严禁非授权人员操作指挥系统核心设备。
第四章 接警与处置流程
第十条 应急指挥系统接警来源包括:一键报警柱、烟感/温感探测器、周界报警、视频智能分析报警(如徘徊、聚集、入侵)、电话报警及人工报告。
第十一条 实行三级响应机制:
1. 三级响应(一般事件):如误报、小型纠纷、轻微违规。由值班员通过远程喊话、指派就近安保人员3分钟内到场处置,记录结果。
2. 二级响应(较大事件):如小型火情、打架斗殴、突发疾病、设备故障。值班员立即报告保卫部值班科长,调集校园巡逻队、微型消防站人员5分钟内到场,同时通知相关学院或部门。
3. 一级响应(重大事件):如火灾、暴恐袭击、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危化品泄漏、极端天气造成人员被困。值班员在1分钟内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全校应急预案,同步拨打119/110/120,开启全校广播疏散,调取现场所有摄像头,保持与上级部门视频连线。
第十二条 处置过程中,值班员须持续跟踪进展,每10分钟更新事件状态,直至完成处置。处置结束后,在24小时内形成闭环报告。
第五章 系统设备与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 应急指挥系统涉及的摄像头、传感器、服务器、UPS电源、网络设备等,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维护”原则。保卫部牵头,智慧校园建设与管理中心配合,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巡检。
第十四条 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时间不得少于90天,重点部位(如财务室、保密室、危化品仓库)存储时间不得少于180天。报警记录、处置日志等电子档案保存不少于2年。
第十五条 调取、复制应急指挥系统数据,须经保卫部部长批准,并填写《监控视频调阅申请表》。严禁私自泄露、传播监控画面或事件详情。涉及师生隐私的,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 系统及网络如需停机维护或升级改造,须提前报备,并制定临时替代方案,确保应急指挥不中断。
第六章 培训与演练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内容包括系统操作、预案熟悉、通讯规范、心理疏导、急救技能等。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不合格者调离岗位。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应急指挥系统联动演练,模拟火灾、地震、暴恐等场景,检验系统的稳定性和人员的实战能力。演练须提前制定方案,事后进行评估总结。
第七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将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考核指标。对系统完好率高、处置及时、记录规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 擅离职守、接警不报、瞒报谎报,导致事态扩大的;
2. 故意关闭、遮挡、破坏监控或报警设备的;
3. 违规调取、泄露、篡改、删除系统数据和图像的;
4. 未按规定进行维护,致使系统大面积瘫痪,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湖南工学院保卫部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