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工作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4年4月2日
湖南工学院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为深入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控各类事故发生,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是指校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其他部门单位移送、下级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经研究认定,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切实做到治理任务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销号。
第二条 学校按照分级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分领域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和报告事故重大隐患,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和责任人员,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治理到位。
第四条 学校按照动态管理和闭环管理的原则,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动态监管,对完成整改任务的及时组织核查验收和销号,对新增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确认和交办督办。
第二章 “一单四制”工作内容
第五条 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排查梳理各类事故隐患,经学校研究认定后,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见附件1),逐一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交办单位、协调督办单位和完成时限,并根据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销号情况,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各部门、单位检查发现本部门、单位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在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加强监控和整改的同时,及时向学校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
第六条 交办制。对经学校研究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其治理难度和危害程度确定交办单位和协调督办单位后,由交办单位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见附件2)。
第七条 台账制。各部门、单位对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记录,逐一建立管理台账(见附件3),并根据要求定期向保卫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保卫部汇总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分级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总台账,对其中久拖未治或未按规定期限治理到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移交党政督查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督查督办。
第八条 销号制。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由隐患治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交办单位提出销号申请(见附件4)。交办单位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核查验收;核查或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并上报备案、核销整治任务;核查或验收不合格及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要向交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有关治理任务继续挂账,直至销号。
对无故拖延或拒不治理的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根据《湖南工学院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因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酿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通报制。各部门、单位对事故隐患治理和销号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和通报。保卫部对贯彻落实“一单四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积极发挥指导与协调督办作用、有力促进事故隐患治理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报告不及时、督促整治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 监督协调及问责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要准确具体、责任清晰、任务明确;治理进展管理台账要逐项记录、定期更新、动态监管。要加强清单和台账的信息化管理和分析研判工作,为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对申请销号的,保卫部要通过现场检查、资料查证、电话查访等方式严格进行核查,按规定程序予以销号。对已上报销号的,要及时组织抽查核查。抽查核查不合格的,要继续挂账,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交办的隐患治理任务,交办部门要督促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加大隐患治理和管控力度。同时,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需要上级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完成的治理任务,由交办部门组织开展沟通、协调,形成隐患治理合力。
第十三条 对交办任务的治理进展情况,交办部门指定专人进行跟踪调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并据实录入重大隐患治理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对工作推诿或慵懒懈怠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及时督促提醒;对弄虚作假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不依法排查、报告和治理事故隐患的单位,由保卫部定期进行通报;对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责,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纳入“一单四制”管理、未得到及时有效治理而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南工学院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2.《湖南工学院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
3.《湖南工学院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进展情况管理台账》;
4.《湖南工学院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销号审批表》;
5.《湖南工学院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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