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4年4月2日
湖南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教学院(部、中心)等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 学校各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
第八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校党委书记、校长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学校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障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在隐患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
(七)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八)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九)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十)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十一)组织师生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十二)组织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巡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十三)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十四)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五)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十六)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十七)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十八)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十九)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十一)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师生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校长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校长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保卫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起草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及消防附属设施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学校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六)受理其他单位在院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院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七)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八)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督导教职员工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用气规定,加强对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部或校长。
(五)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部备案。
(六)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下列部门(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会议室、车库、超市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部门。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校史馆。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门(部位)。
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应填写《湖南工学院大型活动申请表》,征求保卫部意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举行;相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保卫部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部的监
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校档案馆和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进入,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部申报《动用明火许可证》,经同意后方可使用明火,并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垃圾和在露天场地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品。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 设有教室、实验室、仓库、商店、学生宿舍的建筑物内禁止生活用炊。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建筑物及疏散走道内使用液化气钢瓶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压力容器和堆放其他物品,禁止有明火作业的经营项目入驻学生宿舍楼。
第二十八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和线路、管路的设计、铺设,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私自乱拉乱接电线和敷设燃气管道。
第二十九条 后勤基建处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电线老化等问题引发消防安全事故。保卫部、后勤基建处应定期聘请消防技术服务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院内搭建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人员逃生、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物业服务、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明确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经营)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学校授权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保卫部统一配置、维修、更新,由使用部门按所辖区域负责管理,如有丢失、损坏,则由各部门、单位自行配置和维修。
第三十五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配备,并确保其在质保期内得到有效服务保障。新建房屋的消防设施、器材(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应与房屋建筑同步。消防验收后及时移交保卫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内部独立法人(除承担学校实验、生产、教学任务的)单位,独立经营核算的单位、租用学校房舍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器材一律自备,并接受保卫部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配备到各部门、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各部门、单位消防责任人到学校签字领用。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责任到人,定期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楼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有签订维保合同的由维保单位负责维修,没有签订维保合同的由保卫部负责正常维修。
第四十条 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泵房等)由后勤基建处负责管理和维修。保卫部参与维修验收。
第四十一条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牌、安全出口指示牌等的电路检修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其电路检修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准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求援的障碍物。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在开学、学期中、放假前组织全校性防火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坚持定期检查,并予以登记,于每学期开学时、学期中、放假前上报保卫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保卫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开设消防课程,通过主题班会、广播视频、知识竞赛、培训讲座、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使学生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第五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学校及各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消防经费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应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 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院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引发事故未造成后果的各部门、单位和各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十九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发生消防事故的部门、单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部门领导以及与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影响其奖励性绩效的发放。当事人为学生的,依照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湖工政发〔2015〕20号)同时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