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湖南工学院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实施办法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压紧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湘办〔2018〕4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带队检查教育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湘教通〔2023〕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包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教学院(部、中心)等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三个必须”要求,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负责的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本部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带队检查工作频次
第三条 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带队检查安全工作每年至少2次;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带队检查安全工作每季度至少1次;其他校领导班子成员带队检查安全工作每学期至少1次。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检查的重点对象为所负责的工作及分管、联系的部门、单位。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对本部门、单位的安全重点部位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带队排查本部门、单位责任领域内的安全隐患,并将检查结果向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报告。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安全管理人由本部门、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担任。安全管理人检查本部门、单位责任领域内的安全工作每月至少1次,详细掌握本部门、单位领域内的安全状况和隐患整改情况。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全面加强本部门、单位责任领域内的安全风险管控,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每季度至少3次。
第三章 带队检查主要内容
第七条 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主要领域包括:学生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食品与卫生安全、危(生)化品安全、建筑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教学安全、仪器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实验实训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保密安全、电气使用安全、燃气设施安全、校园施工安全、网络安全、数据信息安全、考试安全及防溺水、防性侵、防欺凌、防暴力伤害、扫黑除恶、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具体核查的内容如下:
(一)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建设重要指示和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三个必须”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部门、单位落实学校各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四)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经费投入、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建立等履职尽责情况。
(五)部门、单位责任领域的安全督导检查、隐患治理、专项整治、挂牌督办、跟踪整治、整改销号落实情况及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
(六)部门、单位实验室、保密室等重点部位治安安全、设备安全、危(生)化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管理员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
(七)门卫室、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食堂、校内门店、学生宿舍、在建工程项目等重点部位的治安安全、建筑安全、仪器设备与实验室安全、危(生)化品安全、食品与卫生安全、燃气安全、电气使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校园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等管理情况。
(八)落实重点师生群体预警机制,防范杜绝极端事件发生和二级学院(部)领导干部、辅导员下班级、下宿舍,及时处理师生安全教育与管理中的矛盾及隐患,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情况。
(九)学生实验、实习、见习、实训、文体、军训、劳动实践和校外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安全教育与管理,畅通政策咨询、情况反映与申诉渠道,及时监测与处理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防范实验、实习、见习、实训活动中安全事故发生等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情况。
(十)对师生开展“国家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反电诈”“禁毒”“防溺水”“防性侵”等安全教育及培训情况。
(十一)应急值班、应急演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第四章 带队检查工作要求
第九条 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既可以结合分管业务工作开展,也可以单独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带队检查坚持“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一线),采取听、查、看、问的方式,深入了解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对所涉及的专业性较强的安全检查工作,要邀请校内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条 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频次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突出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要督促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按“一单四制”要求闭环管理,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完成整改期限。检查完毕后,要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报送到保卫部。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检查,谁复查”的原则,定期进行复查,确保检查效果。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带队开展安全工作要及时填写《湖南工学院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记录表》(见附件)。校领导班子成员带队检查安全工作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牵头联络部门填写,并与检查方案、发现问题及督促整改落实材料等资料复印件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至保卫部。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平安校园建设和党建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中走过场、搞形式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规定》(湖工党发〔2018〕38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工学院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记录表》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