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4年4月2日
湖南工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校内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的校园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所有在湖南工学院酃湖校区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适用本办法。凡在湖南工学院酃湖校区内行驶、停放电动自行车的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湖南工学院其他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根据其他校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自行车(含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及各类电动重力平衡车等)。
第三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坚持“职责明确、齐抓共管、分类管理、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切实履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对本单位教职员工(含学校聘用人员、对口管理的校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员工)和来校对接工作的外来人员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自行车履行核实、监管、教育职责。
第六条 保卫部依照本办法,履行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各部门、单位协同保卫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部门、单位教职员工在校内使用电动自行车核实使用人及车辆信息真实性、加强监管及安全教育,督促使用人遵守学校消防、交通安全及校园秩序管理要求;
(二)提醒本部门、单位教职员工做好僵尸电动自行车、违规电动自行车的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隐患和违规情况及时报告;
(四)其他管理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工作。
第三章 通行证管理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证照齐全,并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后方可在校园行驶。保卫部负责通行证编号、制作、审核证明材料、登记、核发。
第八条 学校对校园电动自行车实行分类管理、总量调控,达到饱和则暂停核发通行证。
校内物业、食堂、商户、快递及物流等校内从业人员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数量由对口管理部门按照业务需求分类进行测算,经保卫部分类核定后,统一制证。各类型人员在核定通行证数量范围内申领通行证。
第九条 教职员工电动自行车,已取得交警部门核发车辆号牌,可以按程序申请通行证。
未取得交警部门核发车辆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可申请办理通行证。
第十条 改装、超标电动自行车;破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动自行车不可申请办理通行证。
第十一条 学生不可申请办理通行证。
第十二条 通行证设置不同的有效期。
教职工(含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申请通行证的,暂不设有效期。如通行证所有人离职、解聘,由人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卫部对通行证进行注销。
校内从业人员申请通行证的,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通行证期满后需重新申请。如通行证所有人离职、解聘,由对口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卫部对通行证进行注销。
通行证期满的电动自行车自期满之日起不得在校园内出入、行驶和停放。
第十三条 所有办理通行证的申请人须签署《湖南工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承诺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要求,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四条 通行证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电动自行车有效证件、《湖南工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承诺书》及由所在部门核查、签章的《湖南工学院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申请表》到保卫部交验车辆后,登记核发通行证。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请人通行证办证资格。
第十五条 通行证所有人的车辆信息、联系方式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保卫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已办理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因灭失、遗失、报废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通行证所有人应当立即向保卫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通行证所有人应将通行证张贴在车辆前方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不得遮挡、涂改、损坏通行证。通行证采用人、证、车合一管理,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变更。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须服从校门门岗管理,入校时需主动配合查验通行证后再进校。安保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有权制止无证、不符合要求或可疑电动自行车进出校区。
第十八条 社会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须经工作对接部门同意后,门岗按程序查验登记入校。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的具体校门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礼让行人;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右侧通行; 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须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与前方或相邻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出入校门时限速为10公里/小时;校内道路限速为15公里/小时。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行驶。
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并在车辆前方醒目位置张贴通行证。安装遮阳伞(棚)具、未悬挂车辆号牌、张贴通行证以及伪造或使用假冒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校园行驶;
(二)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三)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佩戴安全头盔禁止在校园行驶;
(四)禁止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五)禁止违法搭载2人及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行驶;
(六)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期间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
(七)禁止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八)禁止外卖配送车辆在校园行驶;
(九)禁止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湖南省及衡阳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在校园行驶;
(十)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受伤的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急救电话:120),并迅速报告保卫部(电话:3452110)或公安交警(报警电话:122)处置。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须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规范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校园环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等各类建筑物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以私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飞线充电;禁止使用“三无”、假冒、伪劣产品进行充电;避免电动自行车在下雨天充电和过度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保卫部可以采取警告驱离、锁车、暂扣、拖离校园等处置措施。已经办理通行证的,注销通行证,禁止违规车辆在校内行驶。当事人违规行为由保卫部将移交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后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进行违纪、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禁止的情形;
(二)以私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飞线充电、进入楼栋充电;
(三)超速或违停等违规行为达到3次的;
(四)私自转让、转借、租赁电动车给学生或其他人员的;
(五)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员和财物受损的;
(六)其它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规行为当事人如为学生或教职工,当年各类评优评先中要加大考虑其违规行为的权重;当事人所在的部门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将违规行为纳入扣分指标。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公共财物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