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湖南工学院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检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促使我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建设美丽幸福新湖工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第三条 在学校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建设、经营等各类生产活动的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教学院(部、中心)等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及个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湖南工学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安委会)。校安委会是全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
第五条 校安委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校安委会第一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协助安委会主任领导安委会工作。校安委会副主任由其他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校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保卫部,承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校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保卫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校安委会下设教学科研安全工作组、学生管理安全工作组、消防安全工作组、建筑及施工安全工作组、设施设备安全工作组、后勤保障安全工作组、生产经营安全工作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组、校园秩序安全防范工作组等九个安全工作组,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承担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职责内容
第八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学校统一领导;各部门、单位全面负责;师生员工全员参与;全校共同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和落实各部门、单位主体责任;科室直接责任;人员岗位责任。
第九条 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的安全管理人,协助校党委书记、校长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履行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班子成员为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协助安全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本部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下设科级机构、教研室、教学科研团队、课题组、实验室、研究院所、教研中心等科室的负责人对所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校党委书记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担任校安委会主任并领导其工作。
2.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年组织党委会、安委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带队专题调研及检查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不少于2次。
3.把安全生产纳入校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4.加强安全生产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学校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5.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学校发展大局,纳入各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6.坚守安全生产底线,采取切实管用的安全监管措施,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7.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
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校长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校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担任校安委会主任并领导其工作。
2.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重点工作和学校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校事业发展规划;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落实、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每学期召开校长办公会、安委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带队专题调研及检查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不少于2次。
3.督促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组织制定学校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学校“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4.坚守安全生产底线,采取切实管用的安全监管措施,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对在防止安全生产事故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6.设立学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预算,保证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保障教学科研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能够保障师生员工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
7.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8.统筹协调学校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常态化安全生产检查机制;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校党委、行政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协助党委书记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校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3.协助校长统筹推进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4.抓好分管范围内和分管、联系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每年不少于4次。
5.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督促落实隐患动态排查、及时整改;依法依规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6.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7.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
8.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保障能力建设,负责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请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问题。
(四)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要职责:
1.组织分管、联系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校党委、行政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分管、联系的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部署、同组织实施、同监督检查。
3.指导分管、联系的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
4.统筹推进分管范围内和分管、联系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5.分管或联系的部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对安全事故多发、安全风险突出、隐患整改不力的部门、单位负责人视情约谈。
6.每年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将领导、指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建立健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接受校安委会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对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及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召开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防护措施和安全教育培训。
(六)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整治,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
(七)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对涉及的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风险评价。
(八)出租或承租场地、设备,应与对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并监督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九)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落实特种设备、危险设施的安全责任人。
(十)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师生员工规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组织开展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定期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对自己的岗位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二)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学习培训,树牢“安全生产重在人人落实责任”意识,从事所有安全生产活动时均严格认真按照规章、规程、规范上岗作业、精心操作,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三)负责对所带学生的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四)加强安全自查,及时处置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并及时上报,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立即撤离作业场所。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情况。
(六)外出从事生产活动的,严格遵守属地单位及生产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四章 监督、考核及奖惩
第十五条 学校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校党委、行政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工作制度,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检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检查结果作为对被检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在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学校及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底前向校安委会提交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八条 校党委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听取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人选,以及参与申报劳动模范等综合性评比时,有关部门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书面征求校安委办意见。
对各部门、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或者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时间长、工作表现出色、贡献突出的干部,学校予以重点关注,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机制,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校党委、行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管辖范围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指标超控的。
(六)对上级党委和政府(安委会或者安委办)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不力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被“一票否决”的部门、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自预否决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扣发当年绩效奖金;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校党委、行政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