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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与专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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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本科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南工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由本人或监护人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造成不能正常入学者,在不可抗力消除后一个星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并在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就读。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院对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入伍新生学籍管理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是否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院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组织新生在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报学院按规定予以处理。新生取得学籍后,应按要求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看和核对个人的电子学籍信息;复查有疑问者,报招生部门查实。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必须在教务系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交费情况对在校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标注“报到注册”,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学生注册具有连续性,不得中断,直至完成学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为止。

第七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生应按其专业年级的年度缴费标准交清当年学费及相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妥学费缴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分

第八条  全日制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在6年内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毕业。不论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年限长短,毕业学制均按标准学制四年。因国家政策允许特殊情况(如创业、应征入伍等)保留学籍时间不计算在学制年限内。

第九条  学习年限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仍在院学习者,应按规定交纳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费用,并办理注册。

第十条  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各类课程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毕业时应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其学分数均以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一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中,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每16学时记1学分,其中:实验课低于16学时的,不单独设课,与理论课一起计算学分;各类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如军训、入学教育、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教育、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每周记1学分。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认定办法依据《湖南工学院素质与能力拓展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习和考核,除有特殊规定外,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平时测验(试)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课程论文、读书报告、实验技能考核等形式进行。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获及格及以上等级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除公共选修课外,应参加补考。补考办法依据《湖南工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按《湖南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经批准者,其课程考核按相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依据《湖南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课程成绩记零分。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在该课程考核两个星期以前申请缓考。申请缓考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缺考论。

第四章  选修、补修、重修

第十九条  因转学、转专业、留级、境内外学习交流或其他原因,先前已取得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某门(某几门)课程的学分,而课程教学学时和教学要求大体相同的,可以给予学分认定,并免修免考,通过申请认定取得该课程成绩和学分。

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条  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二十一条  因病、特殊生理原因,凭有关证明材料可到教务处对体育课等特殊必修课程申请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课程不计学分,可选修其他课程补足必修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规定选修一定的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生在校期间公共选修课程所得的总学分不少于6学分,其中艺术类不少于2学分;专升本学生本科期间公共选修课所得的总学分不少于3学分,其中艺术类不少于1学分。公共选修课一经确定,应参加修读和考核,考核不及格者,不计成绩,不补考,但公共必选课须重修该课程;公共任选课可重修该课程,也可另选其它公共选修课学习。网络公共选修课可在学校指定的平台学习,也可自选其它平台学习,但通过其它平台选修的学分不超过2个。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的必修课程,一般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对于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可提前选修或推迟选修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也可多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学生提前选修、推迟选修、多选修课程应在上一个学期末前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教研室审核,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内容有严格承接关系的课程,不能提前或推迟选修;在课程安排上有冲突的课程,不能同时选修;同一课程含理论和实验应同时选修;

学生选修课程后,每学期所修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0学分(最后一学年除外),不超过40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或休学后复学、国际交换生等学籍异动后,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须对部分课程进行补修。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末申请补修。申请流程为:学生填写《湖南工学院课程补修申请表》提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办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告知学生所需补修的课程及任课教师→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必须参加课程重修,重修成绩可以覆盖。

1、课程考核(含考试和考查)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2、经重修后考核仍不及格者;

3、期末考试违纪、舞弊、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4、实习、实验、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

每学期期未学生根据下学期的开课情况在教务系统中申请重修。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个别学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以提出院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新生学习满一学期,所修必修课程全部合格且满足学院关于转专业所需成绩的基本要求。

(二)学生在某方面确有所长,有充分依据说明对拟转入专业有特殊兴趣爱好和才能的,并在该领域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专利证书;

(三)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院指定医院或二甲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四)因休学、保留学籍,复学时原专业不存在,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优先考虑。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第三学期及以上的;

(三)招生时专业有特殊政策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作退学处理的;

(五)从外校转入学生、专科升入本科的;

(六)在院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第二十八条  考虑到学院人才培养的计划性,教务处根据学院教学资源状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当年度转专业实施方案,报学院院务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应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各二级学院学籍管理老师审查后,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同意转出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转专业条件进行基本资格审查后予以公示,由转出二级学院院长写出推荐意见,拟转入二级学院院长写出接收意见,于每学期期末由转出二级学院统一报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基本资格审查,上报学院学籍管理领导小组;经学院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在校园网上公示五天,无异议后,相关学生到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

第三十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作变更;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按下列办法认定:

(一)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

(二)如学生在原专业所修必修课程学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对应课程学分数,则成绩有效。

(三)如学生在原专业有不及格课程属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应补考。

(四)如学生转入专业的课程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补修课程按选修课程处理。各二级学院需在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相应栏目中写明学生需补修的课程及学分,否则教务处不予受理。

(五)如转出转入专业课程差异较大,已修课程相差大于等于20学分,须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求转学,须由本人向学籍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

(一)转出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转出申请,填写《湖南工学院转学申请表》。

2、学生提交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和新生录取表复印件的证明(加盖招生部门公章)。

因病转学的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所在二级学院提供转学学生在校日常管理情况等材料。

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提供转学学生父母单位证明材料或所在社区(村委会)证明材料和相关支撑材料。

3、各二级学院初审、职能部门复审通过后,提交学院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学生联系的接收学校。

转出学校的逐级审核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完成。

(二)转入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转入申请,填写《湖南工学院转学申请表》。

2、学院招生部门提供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和新生录取表复印件的证明(加盖招生部门公章)。

3、学生将拟转出学校同意的相关材料提交给转入学院教务处。

4、转入学院教务处审核拟转入学生转学申请材料,对符合学生转学规定、达到本校培养要求的,经相关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再统一提交院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审议同意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办理接收手续。

拟转入学院的审核于每年的220日和820日前完成,并按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部门要求办理转学和注册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期中途休学,休学期限从本学期初开始计算,有关费用按学院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6周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周以上的;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并在手续办理后1周内离校,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评定奖学金,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的个人行为不承担责任;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院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八条  无特殊情况,学生应当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学生因病休学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因创业和应征入伍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但创业休学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未办妥复学手续,不得先行上课。超过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休学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凭休学通知单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二甲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2年内,凭有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若低年级无此专业,可视情况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其原专业所修课程按第三十条认定。

第七章 学业预警、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学业预警按学期进行,学生非正常考试所得学分和未休学分之和累计达到培养方案应修学分1/3及以上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三周内,教务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联合以书面通告形式给予一次学业预警,并由学生辅导员告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四十一条  学生非正常考试所得学分和未休学分之和累计达到培养方案应修学分1/2及以上者,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学生达到两次学业预警者,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可以主动申请在学院规定的弹性学制期限内学习,经学院审批同意后,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处理:

(一)非正常考试所得学分和未休学分之和累计达到培养方案应修学分2/3及以上;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校学习期间累计受到三次学业预警的;

(七)在学院规定的标准学制内未完成学业而未申请延长学制的;或申请延长学制,但未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制内修满规定学分的。

第四十三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对于申请自动退学的学生,须有该学生本人以及家长或监护人签名同意的书面退学申请,方可办理。

第四十四条 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退学情况由二级学院通过电话等方式第一时间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二级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2名以上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退学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已经离校的学生,二级学院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官网或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将学生领回,通知后家长或监护人不予领回者责任自负。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在退学通知送达后一个星期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离院,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退学证明,学院对其发生的所有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四)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虽然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有如下情况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经考核,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

(二)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但受留院察看处分尚未解除。

学生结业后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按学院规定可以对不及格课程申请补考,经补考合格者或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对每位毕()业的学生,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院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628日完成毕业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 位

第五十五条 我院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院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较好掌握所学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学生在院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而未撤销的;

(三)凡非正常考试所得学分累计超过30分,专升本学生本科期间非正常考试所得学分累计超过20分者;

(四)全国大学英语等级和学位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学位考试,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或学院当年学位授予细则相关规定的;

(五)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实践环节的;

(六)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七)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七条  为培养应用型、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依据《湖南工学院本科生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学院在符合条件的部分专业举办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符合辅修学位授予条件,由学院统一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每一届应届毕业生只进行一次学位授予,延迟授予学位的可在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后的当年12月份或次年6月份申请补授学位。学生在规定时间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不授予学位。

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湖工政发〔20152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8月25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