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通道
您现在的位置: 首 页 > 制度文件 > 本院制度 > 正文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1-12-28 打印本页

窗体顶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学校《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的通知》(湖工党发〔2020〕31号)等,《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清廉湖工”建设的实施方案》(湖工党发〔2021〕47号),切实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党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中共中央、湖南省委和学校党委有关文件和要求制定。

第二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同教育教学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制度化、经常化。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教;加强教育、着重防范。

第四条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院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

(一)对马克思主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带头做好自身党风廉政工作,为其他党员树立榜样。

(三)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教师队伍思想状况等,加强对学院党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在学院党总支内形成正面的思想氛围。

(四)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结合实际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政的行为,及时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帮助纠正。

(五)落实职评、考核、晋升等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工作中出现人为的不正之风。

(六)切实执行党内民主制度,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等,必须经过学院党总支集体讨论后再做出表决。

第六条  学院全体党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要求:

(一)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体罚学生。

(二)不准以权谋私、以职谋利。

(三)不准用公款旅游、向上级机关送礼、私自消费铺张浪费。

(四)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私存公款等。

(五)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等机会大操大办宴席。

第七条  学院全体党员对党总支党风廉政建设有监督、建议的责任和权利。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八条  以年度为单位,对学院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领导干部就党风廉政工作向学院全体党员进行述职,并接受学院全体党员的民主测评。

(二)考核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考核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群众、党员监督的情况。

(四)考核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组织领导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及时通报党风廉政工作情况。

(五)考核领导干部对学院全体党员党风廉政教育、帮助情况。

(六)考核领导干部在执行党风廉政制度时的督导情况,在针对党风廉政问题时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  以年度为单位,对学院全体党员进行党风廉政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在年度支部组织生活会上,所有党员要就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学习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接受其他党员点评。

(二)考核全体党员个人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考核党员个人自觉接受他人监督的情况。

(四)考核党员个人积极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

(五)考核党员个人对学院党总支、学院工作的奉献情况,对广大师生的帮助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评先选优,并在党员民主生活会上做出检查。

第十一条  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党员个人,不得参加评先选优,并由学院党总支或党支部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党员,移交校纪委处理。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

                                     202112月28日

窗体底端

 


版权所有@湖南工学院 |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 邮编:421002 | 院办公电话:0734-3452077 | 邮箱:mlb@hnit.edu.cn

湘教QS3-200505-000096 | 湘ICP备 11007652号 | 湖南工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