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通道
您现在的位置: 首 页 > 制度文件 > 上级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工教〔2022〕52号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2-10-18 打印本页

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工教〔2022〕52号

属各部门、各单位:

《湖南工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21013

 

 

 

湖南工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有效地调动广大教师、管理人员参与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的积极性,保证教改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我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公正、自主、高效”的原则,实行科学选题,集中申报,公正评审,择优立项,规范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颁布与制定教改项目相关的规章制度,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年度研究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单位负责本单位所承担的研究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我校教改项目面向全校教职员工,每年度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必要时可增设委托项目。委托项目主要是解决我校教学改革和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重点项目主要针对新时期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一般项目针对日常教学改革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或实验条件;人员落实到位,结构合理;研究时间充足,经费预算合理。

2.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的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近三年出现过重大教学事故、学术不端或者其他师德师风问题者不得申报项目。

3.委托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项目申请人应为我校在岗人员。

4.项目主持人已承担教改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主持申报新项目;已获得立项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委托项目主持人不在本条款限制范围之内。

5.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含项目主持人)。申请人有超过2项(主持和参与)在研教改项目的不得申报主持和参与新项目。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各项目申报者应根据学校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从自己的教学和工作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重点任务和重要教学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研究,并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申报。

2.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教学需要按照学校指标限额择优推荐,并签署意见。

3.教务处受理全校的申请项目,并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年度立项课题。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1.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书即为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

2.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一般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委托项目研究年限根据委托事项而定。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期次数不得超过1次。

3.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主持人或者项目组成员,确需变更时需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教学副校长同意后方可变更。

4.省部级以上的教改项目需按照上级文件开展项目研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主持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4.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且不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期时间过长或延期次数过多者。

凡被撤销的项目,出现第九条第1、2点情况者,追回已拨经费剩余部分;出现第九条第3、4点情况者,追回全部经费。凡被撤销的项目,项目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校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给予一定资助经费,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湖南工学院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六章 验收与结题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在完成申请书的研究内容和任务后,可申请结题,主持人需履行必要的结题手续。学校每年组织1次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湖南工学院教改项目结题报告书》,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及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验收。

教改成果的形式包括:教改论文、著作、调研报告、实验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讲义、教材(含实训教材)、实验指导书、教学课件、教学软件等。

教改其它成果和附件包括:①研究成果属于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应附上建设方案以及被采用或使用效果的佐证材料;②研究成果属于课件、软件等方面的,应附光盘和使用情况证明;③研究成果被相关部门采用或在学术团体、学术会议上交流的,须附上课题成果已被采用、交流的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对不按时报送《湖南工学院教改项目结题报告书》、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的项目,可暂缓结题或者撤项;对结题优秀的项目学校优先推荐参评省部级项目,项目主持人可优先申报教学成果奖。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应积极做好研究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的管理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教研教改课题立项与管理办法》(湖工教字〔2010〕45号)同时废止。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1013日印发

 


版权所有@湖南工学院 |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 邮编:421002 | 院办公电话:0734-3452077 | 邮箱:mlb@hnit.edu.cn

湘教QS3-200505-000096 | 湘ICP备 11007652号 | 湖南工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