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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湖工党发〔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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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湖工党发〔20204

发表于:2020052211:18 点击:  52

湖工党发〔20204

 

 

关于印发《湖南工学院党委领导下的

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 现将《湖南工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2020513

 

 

 

 

湖南工学院党委领导下的

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我院事业科学发展,积极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5) 《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湘办发〔201620) 和《湖南工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

第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坚持构建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师生员工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为实现学院发展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 学院党委的职责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开展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评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根据上级组织和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第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书记代其履行。

第三章 院长的职权

第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根据上级组织和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审议或决定相关事项。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院长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院长代其履行。

第四章 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当进入学院党委,委员中除院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二级学院(教学部)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学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换届。党委委员人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人数确定。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以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研究学院党委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学院纪委工作报告;对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学院干部。学院党委通过党委会议处理职责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范围依据院长的主要职权确定。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纪检监察工作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学院党委相同。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紧紧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师生员工的支持和参与作用。

第十五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守责任担当,监督执纪问责,推进组织制度创新,在学院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探索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带头纠正“四风”。对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狠抓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要明确职责和议事规则,自觉接受党组织、师生员工和新闻舆论监督。

第六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院长要认真研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集体意识、责任意识、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和物资采购。

第十九条 建立党委书记和院长定期沟通机制。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及时交流工作情况。要落实谈心谈话制度,除进行正常的工作沟通外,党委书记和院长要经常进行交心谈心。

第二十条 学院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与班子成员进行交心谈心,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二十一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学院党员院领导要按要求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人员构成,积极推进二级学院(教学部)学术组织的设置。制定完善学术组织章程,界定学术权力的范畴和行使权力的程序,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各学术组织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三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和申诉的工作机制。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加大财务、项目招投标、招生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院党委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参与学院党的建设、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七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党建工作,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把学院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委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完善学院领导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学院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院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和院(部)教职工大会等会议制度,通过制度明确各会议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根据学院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拓宽党建工作阵地。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深入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一)二级党委(党总支)的设置

经学院党委批准,二级单位可以设置党的委员会或者总支部委员会,二级党委(党总支)由全体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执行,对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学院党委同意。

二级党委(党总支)的设置或撤并,须由学院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学院党委审批。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二级党委(党总支)可配备专职或兼职书记、副书记。兼职书记、副书记要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从事党务工作。

(二)党支部设置

二级党委所属党支部设置需由所在二级党委批复,批复和选举结果由二级党委报党委组织部备案;二级党总支所属党支部设置需由二级党总支审核同意,报学院党委批复,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学院党委会议决议,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要通过接受上级组织教育培训、对外经验交流等方式,学习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应对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并按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的规定上报检查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学院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

(二)学院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定期了解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学院党委。

(三)学院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实施细则情况的意见。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1114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2017修订)》即行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513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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