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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的通知 湖工党发〔2020〕5号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0-06-04 打印本页

关于印发《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的通知 湖工党发〔2020〕5号

 

湖工党发〔20205

 

 

关于印发《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 现将《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

2020513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提高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44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湘办发〔201620)和《湖南工学院章程》《湖南工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实行中共湖南工学院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制度。

第三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事项。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委员为党委会的组成成员,享有表决权。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根据会议议题指定。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条 党委会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提出,由会议主持人代向会议转达。

第六条 党委会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七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奖惩等“三重一大”重要事项时,原则上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同时参加会议。

第八条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院办学定位、办学思路、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重要任务和活动的贯彻实施方案,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院基本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院长工作报告。

(四)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及其重大调整。

(五)学院干部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和人才队伍规划建设方案。

(六)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项目立项与变更,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七)学院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八)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九)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学院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党委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议题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应事先酝酿成熟,经各分管院领导审查同意后由牵头单位的分管院领导提出。申报议题需填写《湖南工学院党委会议题申请表》,在会议召开的前三个工作日,将《申请表》及会议材料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汇总议题,报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一条 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和确定原则,分管院领导以及相关部门按照党委会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在广泛调研、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提交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院长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党委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应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政策依据、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建议方案等。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经党委书记确定后,党政办公室负责发布会议通知,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如议题涉及涉密事项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提前报送会议材料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会议一般不得临时安排议题。

第五章 程序与规则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事实行一事一议。议事程序为: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简明扼要地报告情况或方案(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参会人员展开讨论,围绕中心明确具体地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决议或者决定。对于只需要在党委会上通报不需表决的事项,如无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会议决议或者决定应当包括:对提交讨论决策问题的结论;需要落实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或者主()办人;要求完成的时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党委会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主动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重要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建立“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前的沟通酝酿机制。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上会讨论。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表决时,应在与会委员以及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领导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党委委员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人一票,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七条 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八条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应当报批的重大事项,党委会应当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初审后,送相关院领导、院长审核,由党委书记签发。

党政办公室应当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纪要的起草和初审工作。会议纪要签发后由党政办公室发布。对于事关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事项,经党委书记(或者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予公开。议题原件、记录、会议纪要签发件、会议纪要等材料送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一条 对于应当保密的党委会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六章 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会议指定的单位负责执行落实。对党委会明确由有关单位执行的决定事项,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对拒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分管院领导要积极组织、推进分管单位执行落实党委会决定事项的情况,重大事项执行落实的进展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对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者在下次会议上重申,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如在党委会决策后情况发生变化,确实不能按照原决议或者决定执行时,负责该项工作的分管院领导应当及时提请党委会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对原决议或者决定作出适当调整。调整的结论应当提交下次党委会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会同巡察办对全校各二级单位执行落实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予以督查或者催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0513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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