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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6-05-04 打印本页

湖工院办(2006)48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维护良好的教学秋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日的是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客观地掌握教学改革、教学效果和学科、专业、课程、师资队伍、教材、实验室等建设工作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改进工作,充分调动全校师生员丁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推动教学改革的深入发展,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教学督导的组织

第三条  为加强对全校教学的督导工作,学校建立教学督导制度,并成立学校教学督导团。学校教学督导团由10名左右督导员组成,设团长一名;副团长2名,由学校聘请。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团成员由熟悉教学管理,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热心教学督导,愿意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捉高教学质量作贡献,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教学督导的退休教授或副教授担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聘期一般为一年。

第六条  教务处教学督导办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团的日常管理服务、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教学督导团的性质

第七条  教学督导团是学校教学检查与咨询机构,它不同于教学行政职能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主要行使检查、监督、指导、咨询等职能。

四、教学督导团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教学督导团根据国家颁布的《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主要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样的方法和听课、检查、问卷等方式对教师的教学内容、教学态度、教学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同时对学生的学习态度以及与教学密切相关的教学条件、教学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九条  课堂教学质量检查。按照教务处提供的听课计划,对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主要听取青年教师和学生反映教学效果不好教师的授课,并指导提高其教学艺术与教学水平。此外,根据学校安排,参与对新引进的青年教师、申报“教学优秀奖”的教师、精品课程建设的主讲教师、拟中报高教系列职称的教师的教学听课。

第十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按照实验教学课程表,现场检查实验教学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每组实验人数、学生操作和实验报告等。

第十一条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检查。教学督导团要检查课程设计教学秩序,参加毕业设计中期检查和毕业答辩检查,每年对毕业设计(论义)进行一次抽样评阅,考察评价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考试检查。参加期末考试的考场巡视,检查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并对试卷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如对实习等教学环节,对教学文件、作业等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对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教学督导团的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应坚持经常听课。听课时对每位听课对象要进行综合考查,包括教案、教学设计、课程论文的安排指导、作业批改等方而。听课时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师。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公正、合理。

第十七条  各督导小组应注意经常交流并总结工作经验,每学期要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并交教务处教学督导办存档。

第十八条  对于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不当的青年教师应给予以重点帮助、指导,经小组成员集体讨论研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发扬优点、克服不足,使其尽快胜任教学工作,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团全体会议,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团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团的工作要有统一布置,周密的计划安排,各项活动要有评定纪录。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团的成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既要大胆坚持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又要认真细致。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团应严守保密纪律,对评估、评审、选优、推荐的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二十三条  不断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学习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熟悉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六、教学督导团享有以下权力

第二十四条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与督导事宜有关的资料(含文件、报告、教案、教学日历等),协助配合工作,并认真回答督导团提出的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为真实反映教学情况,教学督导团成员听课是随机的,一般不事先通知,教师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二十六条  参加学校召开的教学工作会议和教学例会。参与校级及校级以下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职工的晋级推荐和评定的有关工作。

七、教学督导工作方式和方法

第二十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方式:(1)深入课堂听课;(2)到有关院、系、部、处、室个别访问交谈;(3)召开各类师生座淡会;(4)书面问卷调查;(5)抽查有关教学资料。

第二十八条  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督导活动。每学期初,各小组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具体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教学督导团应适时与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等座淡,与院(系、部)交换意见,向教务处口头或书面汇报、沟通思想、密切合作,共同把好课堂教学质量关。

八、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6年上学期开始施行,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学院

○○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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