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关心下一代工作 > 正文

湖南工学院专(兼)职组织员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6-04-25 打印本页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基层党建工作,加强专(兼)职组织员队伍建设,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发展学生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湘教工委发[2013]7号)要求,结合我院党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员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专(兼)职组织员是设在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和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党务工作人员,接受党委组织部和二级学院党总支双重管理。

第二章 组织员职责

 第三条  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指导基层学生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对拟发展对象的素质、条件和发展党员的程序、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发展对象进行谈话,提出能否入党的意见;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的审查工作;检查发展新党员的质量情况,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

第四条  做好学生党员教育工作。了解和分析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抓好党员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党员教育中的各类问题。

第五条  做好学生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帮助学生党支部建立健全“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组织生活和联系群众制度;调查研究党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党总支或组织部门汇报或提出建议。

第三章 岗位设置、聘任与管理考核

第六条  根据党建工作实际需要,本着精干高效、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在每个二级学院聘任一名专(兼)职组织员。专职组织员可从在职党员处级、科级干部中选聘,兼职组织员可从退休的处级干部中选聘,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兼任组织员。

第七条  专(兼)职组织员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坚定,对党忠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学院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2)熟悉党建基本理论和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3)工作敬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负责,联系群众;

4)热爱党务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组织部会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根据选聘条件和要求聘任专(兼)职组织员。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组织部会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加强对专(兼)职组织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定期组织培训和工作交流。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开展一次工作交流,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员工作例会。每年12月党委组织部将会同二级学院党总支对专(兼)职组织员进行考评。

第十条  专职组织员与其他行政坐班人员一同坐班;兼职组织员每周坐班时间每周不少于两个工作日,由二级学院党总支进行考勤。

专(兼)职组织员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对于考核分值低于合格等级得分的将予以解聘。兼职组织员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要为专(兼)职组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组织员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关心组织员的工作和生活。

第四章

 第十二条  组织员考核细则、考核等级及工作津贴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湖南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1

附件2

 

关闭


版权所有@湖南工学院 |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 邮编:421002 | 邮箱:nic@hnit.edu.cn

湘教QS3-200505-000096 | 湘ICP备 11007652号 湖南工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