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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法(试行)》的通知 湖工政发〔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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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工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1年12月28日

湖南工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工学院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大学生校内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兼具孵化器的功能。为规范创业园管理,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创业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区〔2019〕116号 )《湖南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湖工政发〔2018〕9号)《关于湖南工学院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意见》(湖工政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通过提供基本的场地和有利于创业的环境,鼓励大学生以各种形式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特色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业园内的所有入驻企业和创业项目(以下统称为“入驻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湖南工学院大学生创业园由创新创业学院管理,负责对入驻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创业园日常管理、对外宣传和联络;

2.受理创业园项目入驻申请、组织评审,办理项目入驻和出园手续;

3.做好各入驻项目考核评估及材料归档工作;

4.推荐校内外创业指导老师,为入驻项目提供运行、管理等咨询服务;

5.协助落实各项创业扶持和政策待遇。

第三章 入驻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入驻条件

1.申请入驻创业园的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大学生和我校两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

2.项目团队应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质,了解国家创新创业相关政策、具有项目管理和运营能力;学有余力,诚信守法、无违纪违法记录;

3.项目应有校内、外创新创业导师;项目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4.项目团队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团队成员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项目应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现代产业体系、科技创新、扩大内需、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等战略基点,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6.项目应有一定的科研创新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能够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价值;

7.项目类型以科技类、乡村振兴类、电子商务类、文创设计类等为主;允许入驻不多于5项具备相关营业资质、证照手续齐全的生活服务类项目;

8.已完成工商注册的项目、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具有科技成果转化潜力的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项目,以及负责人为少数民族大学生或特困家庭大学生的创业项目,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入驻;

9.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报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10.不接受以下项目申报:职业考试培训、快递、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等项目。

第六条 入驻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应提交《湖南工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工商营业执照及入驻项目所有成员身份证、学生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2年择业期内的我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2.材料初审。创新创业学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尽职调查,决定入围名单;

3.项目评审与公示。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对入围项目进行评估审核,推荐入驻名单并公示;

4.办理入驻。创新创业学院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法人/负责人签订《湖南工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协议》,并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第四章 创业园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大学生创业园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支持:

1.根据创业园规划,安排办公场地或经营场地,提供公共设施、会议、展示、报告等公用场地、部分办公设备等(清单另附);

2.依据当年财务预算,为入驻项目提供一定启动资金或培育经费。经费使用参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创业实践类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创新创业能力测评、创业沙盘实训等活动;

4.组织多种形式的创业沙龙,开展项目间经验交流,促进共同成长;

5.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贷款,风险评估、创业基金审批、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6.与专业咨询公司建立合作,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及孵化、创业融资、技术与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7.协助申请和落实国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创业补贴等优惠政策;

8.利用创业园宣传平台,宣传、介绍、推广入驻项目及其产品、服务;

9.协助孵化成功项目办理创新创业教育通识选修课学分、实践能力学分认定或学分转换;

10.推荐孵化期满的项目入驻区、市、省各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11.协助项目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 入驻项目管理

第八条 园区管理

1.入驻项目应在协议约定的自营区域内进行运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严禁将创业园场地转租(让)给他人使用或挪作它用;

2.入驻项目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格局和装修进行改造,如果确因业务需要拟增加装饰项目,装修方案需经创新创业学院批准后,方可施工;

3.入驻项目整体设计(含“门面”、logo、门牌等)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4.入驻项目在创业园内孵化期为两年,孵化期内免收房租和物业费;水、电、空调等费用和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入驻项目应爱惜创业园的所有公共基础设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6.入驻项目在园内组织聚集性活动,审批流程、活动规模等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7.未经批准,入驻项目名称及其业务活动不得以“湖南工学院”冠名。

第九条 经营管理

1.入驻项目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合法、诚信经营;

2.入驻项目应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入驻协议,对不服从或违反管理规定的项目,创新创业学院有权收回场地,必要时追究违约责任;

3.入驻项目自主生产经营并自主依法独立对外签订商业合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入驻项目应承担在经营中产生的各种税费,并承担因经营不当造成的亏损及因此带来的债权、债务等经济责任及法律风险;

5.入驻项目应及时、准确向创新创业学院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创新创业学院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6.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变更项目成员等变化时,入驻项目负责人应提前15天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安全卫生管理

1.入驻项目必须遵守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管理的有关要求;

2.入驻项目必须遵守创业园的作息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须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3.入驻项目须做到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4.入驻项目不得随意更换其入驻场地门锁,创业园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5.因入驻项目管理不善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其损失由相关入驻项目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入驻项目不得私改、私接电源,不得违规使用任何大功率电器及易燃易爆设备;

7.入驻项目应妥善保管、维护好入驻区的设备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不得擅自动用其他项目和场地的设备;

8.入驻项目如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创新创业学院报告;

9.入驻项目不得在创业园区内通过任何形式发布有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学校形象的言论;

10.入驻项目必须保持入驻区内干净整洁,同时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六章 入驻项目考核

创新创业学院每半年组织一次入驻项目考核评比。

1.考核程序:

1)创新创业学院发布正式通知;

2)入驻项目根据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正式公布。

2.考核材料。

1)入驻项目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专业/班级或学历/职称、职责、履职起止时间、内部评价意见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注册的可不提供);

3)财务报表(未注册的可不提供);

4)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营销、安全生产等);

5)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

6)发展计划;

7)入驻项目创业相关荣誉材料;

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3.考核按照《湖南工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入驻项目考核细则》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酌情考虑加减分条件。

4.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3种。入驻项目在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项目入园后,未按要求在园区开展工作,连续三个月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入驻区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2)项目连续3次未能按时向创新创业学院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4)项目负责人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5)项目超出业务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应缴费用者;

7)擅自更换入驻项目负责人或成员者;

8)因安全问题,受到2次(含2次)以上警告者;

9)因卫生问题,受到3次(含3次)以上警告者;

10)损坏创业园内公共设施拒不按价赔偿者;

11)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者。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

创新创业学院依据考核结果: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项目进行表彰奖励,并推荐参与各级评优评先、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或优先推荐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对考核结果合格的项目,为其办理正常退出手续,颁发孵化证明;创业成功的项目负责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免修《创新创业理论与实践》课程;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其退出创业园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项目退出

第十三条 项目退出

入驻项目退出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协议期满退出。入驻协议期满,入驻项目经验收评估合格,可办理退出手续。

2.自动申请退出。入驻项目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申请,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批通过后,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退出园区。

3.责令退出。创新创业学院对严重违反创业园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入驻项目,责令其退出,并终止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湖工教〔2018〕2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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