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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工作量酬金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工政发〔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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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湖南工学院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工作量酬金计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工学院

2021年12月28日

湖南工学院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工作量酬金计算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的通知》(高教司〔2003〕165号)《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15〕45号)《湖南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湖工政发〔2018〕9号)《关于湖南工学院推动创新创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湖工政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完善学校教师创新创业指导工作考核与评价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创新创业活动的工作量酬金为教师在指导创新创业活动过程中付出的工作酬金,是《湖南工学院教学建设工作量酬金计算办法(试行)》(湖工教〔2020〕20号)的补充,指导创新创业活动的工作量酬金与教学建设工作量酬金可同时申报。

第三条 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工作量酬金适用范围:大创项目类、创新创业竞赛类、创新实践类、创业指导类、讲座培训类、其他类。

(一)大创项目类:指导立项的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个人工作量。

(二)创新创业竞赛类:指导学生团队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学科竞赛的个人工作量。

(三)创新实践类:指导大学生创新团队进行创新实践的个人工作量。创新实践实验,采用项目驱动制, 具体包括立项的学生自主项目、教师科研转化项目、以企业需求为基础进行的创新实践项目等,不包括已立项的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四)创业指导类:指导入驻校级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的个人工作量。

(五)讲座培训类:校内创新创业导师开办创新创业讲座的个人工作量。

) 其他类: 对提升学校办学声誉产生重大影响,且未列入上述工作量计算范围的创新创业活动,由相关部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创新创业学院汇总后, 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 计算标准

每个工作量按100元的标准核发酬金。指导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工作量标准为:

第一款  大创项目类

名  称

工作量(个/项目)

指导立项的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后申报)

5

第二款  创新创业竞赛类


名  称

等级

工作量(个/项)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国家级

100

省级

20

校级

1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学校认可的学科竞赛;衡阳市科协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湖南工学院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其他创新创业类竞赛

国家级

50

省级

5

市厅校级

1

: 以上各类竞赛的工作量酬金,“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以系统报名情况为认定依据;其他竞赛:校赛以赛事举办单位(承办单位)认定名单为依据、省赛或者国家级竞赛以学校推荐名单为依据。

第三款  创新实践类

名  称

项目类别

工作量(个/团队)

创新实践项目

综合类

15

学科类

10

注:1.综合类创新实践项目是指通过创新创业学院组织申报、评审后获得立项的创新实践实验项目,应强化学科交叉融合能力培养,项目组成员来源不得少于2个学院;学科类创新实践项目是指通过二级学院评审并在创新创业学院备案的项目,对项目组成员不做具体要求;2.每年度每位教师指导创新实践项目的工作量不得超过60个工作量;3. 创新实践项目指导以项目为单位进行计算,每个创新实验开展时间不得少于10课时,每次创新实验开展时间不少于2课时;4.创新实践项目的工作量酬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1) 在湖南工学院校历规定的工作时间开展的创新实践,工作量酬金由项目指导教师所有; (2) 在湖南工学院校历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开展的创新实践,工作量酬金由项目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共同分配,其中项目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占60%,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占40%;5. 创新实践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在创新创业学院评测中心完成创新能力评测或创业能力评测并取得评测结果。

第四款  创业指导类

名  称

工作量(个/团队/年)

湖南工学院创业园入驻项目指导

5

注:1. 创业项目在入孵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在创新创业学院创新评测中心完成创业能力评测并取得评测结果。

第五款  讲座培训类

名  称

工作量(个/场)

创新创业相关讲座(参与学生数不少于50人)

5

第六款 其他类工作量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原则上指导创新创业活动获得的省级荣誉的工作量不高于20个工作量、指导创新创业活动获得的国家级荣誉的工作量不高于50个工作量。

第五条 创新创业活动为多人共同指导的,创新创业活动第一指导老师应根据个人贡献大小进行第二次分配,创新创业活动第一指导老师的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总工作量的40%。

第六条 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参加不同级别赛事的创新创业活动,按最高级别计算;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参加不同类别创新创业活动的,按类别分别进行计算。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或弄虚作假行为的,相关教师五年内不得申报创新创业活动工作量酬金。

第二章 工作量酬金申报和发放

第八条 申报工作量酬金的创新创业活动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湖南工学院, 指导教师必须为湖南工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员工。

第九条 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工作量申报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格式见附件),未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的不予计算。

大创项目类应提交立项和结项文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须按期结题后申请,延期结题项目或撤项项目不予认定。

(二)创新创业竞赛类工作量酬金不接受个人申报,其中,“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由创新创业学院提供佐证材料,“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由团委提供佐证材料,其他竞赛由赛事承办方提供佐证材料。指导教师有多名的,由相关竞赛第一指导教师提交工作量酬金分配表,工作量酬金分配按第五条进行。

(三)创新实践类:项目开展前应提交创新实践项目申请书至创新创业学院审批或者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工作量申报时,还需提交项目组全体成员的创新评测或创业评测结果、不少于5次的项目指导记录、一学期的实验总结、成果汇总及实验室管理单位意见。未提交申报/备案材料的或申报/备案材料不齐的或项目组成员未取得创新评测/创业评测结果的或项目指导记录少于5次的或实验总结要素不全的, 不予认定。

(四)创业指导类应提交项目入驻证明、项目组全体成员的创业评测结果及不少于3次的项目指导记录,指导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指导时间、指导主题、参与人员、指导课件或者讲稿、指导过程照片等。项目未入驻学校创业园的或项目指导记录少于3次或项目组成员未取得创业评测结果的或项目指导记录要素不全的,不予认定。

(五)讲座培训类: 培训开展前应提交培训申请表, 培训结束后应提交签到表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 并在创新创业学院网站发布包含活动照片的新闻稿。工作量申报时创新创业学院根据备案文件和新闻稿进行工作量核定。未提交备案文件的或备案文件不完备的或未发表新闻稿的,不予认定。

(六) 其他类: 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初步认定意见至创新创业学院初审,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创新创业工作量酬金一般在每年年底组织申报,申报的成果原则上为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所获得。若当年有关材料尚未到位,可顺延至来年申报一次,以后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学校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审核申报的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工作量,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核,审核后公示,并建立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工作量档案,公布本年度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工作量计算及酬金核发情况,报学校核发。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工作量酬金须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财务处代扣。

第十三条 申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自动丧失当年本办法所规定的任何工作量申报及获工作量酬金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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