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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8-09-26 打印本页

湖南工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旨在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活动,探索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促进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实践创新的能力。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三个层次。为保障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遵循“立足兴趣、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交叉联合、注重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为研究载体,在导师指导下,注重学生自主实验和过程训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创新创业就业学院、教务处、科技产业处、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学生工作处(部)和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项目计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各项工作,其日常管理机构是创新创业就业学院。创新创业就业学院负责具体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进行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计划的日常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专项经费使用监管、工作总结与成果汇编等工作。 

第四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实施的基层单位是各二级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的项目申报、项目的初选、导师配备、业务指导等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创新创业就业学院负责项目的分科类组织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专利申请及奖励建议。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项目申报对象为一至三年级在校在籍的本科生。申请者要学有余力,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对确有特长的学生,经专家组考核,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申报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2-5人组成的团队,鼓励学科交叉和年级交叉,项目主持人一次最多申报主持一个项目。

第七条 学生个人或团队基于浓厚的兴趣爱好,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题及实施。选题应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立项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可行。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3年。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负责审阅项目内容,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实践创新训练,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查学生的研究结果等。可根据需要成立跨学科指导教师团队。

第九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1.申报人(或团队)提出申请,填写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表并签订《湖南工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承诺书》;

2.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

3.指导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对申请项目及申请者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推荐项目提出具体意见;

4.创新创业就业学院组织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及研究计划和申请者的研究能力等,提出评审立项意见和改进建议;

5.学校汇总评审意见,确定校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资助项目立项和省级项目推荐,并在学校主页进行公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开题。项目启动时间从学院正式公布立项之日起。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相关要求,撰写开题报告,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自主实验,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在研究过程中应认真填写研究活动进展情况和研究体会,做好相关记录,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

第十一条 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底提交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报告,报告内容:项目的完成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效等。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项目研究时间过半,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中期研究工作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研究计划等,学校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实验与研究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湖南工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并附上研究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研究成果、实物,由创新创业就业学院组织对研究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完成立项项目的,可由其合作者担任项目负责人,原负责人应向创新创业就业学院提供合作者情况。若该项目为个人项目,则由该负责人推荐继续完成此项目的人选并报创新创业就业学院。该负责人既无合作者,又无法推荐继任人的,由原申报二级单位安排有兴趣的学生继续完成,报创新创业就业学院备案。以上变动人员应重新签订《湖南工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承诺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应及时终止其项目运行。

第十五条 学校按学科大类不定期组织相关项目进行小组研讨,举办大学生科技节和科技论坛,搭建项目交流平台,立项项目均应进行交流。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的项目如有可重复性、适合作为实验项目开出的,可优先固定为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或综合性实验项目开出。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就业学院负责追踪受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审查每个项目实施的进展报告。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由创新创业就业学院负责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立项校级项目学校给予2000元的配套资助;立项省级项目,按11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级立项项目已在省级立项的,学校不再另行配套资助。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

1.项目所必需的资料费,包括打印、复印,必要的书籍、文献资料等;

2.项目所必需的材料消耗费,包括元件、小型电器、辅助工具、药品、分析测试费等;

3.学生调研差旅费用;

4.公开发表项目成果所需的审编费、版面费等;

5.收集资料、处理数据所需要的上机费用;

6.项目成果鉴定、报奖、申请专利所需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所有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财务管理规定。

1.严格结算管理。项目经费支出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卡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

2.严格票据管理。经费报账应提供合法、真实、有效、规范的发票,以及按照规定需提供的采购清单、合同等附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归口创新创业就业学院管理,各项目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中控制使用;各项目对所有经费的使用情况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严格规范经费审批权限及签报流程。创新创业就业学院对每年度、每一立项项目进行编号并制定发放经费使用登记卡,实行专卡专用。项目经费支出只能由项目申报团队(学生)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票据须经项目负责人经办、指导教师审核证明签字,创新创业就业学院办公室复核备案登记,再由创新创业就业学院院长审签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四条 省级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提取项目经费的6作为项目管理经费,单独设立账目,主要用于相关工作的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校内外专家评审费等开支。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前,原则上报销费用不得超过总资助经费的1/3

第二十六条 对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研究成效不明显,或严重浪费,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资助,根据情况追回已拨付经费,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二年内申请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资格;对项目研究存在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以考试舞弊论处,终止经费资助,追回已拨付经费,并取消项目负责人今后申请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全面负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创新创业就业学院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与检查,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高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进行费用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各项目提供实验场地、设备等方面支持,各类教学实验室(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研究所(室)等面向学生开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条 学生完成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后,经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审核验收后,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任务量和完成质量,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审、评优评先时向优秀指导教师倾斜。对于学生参与项目时间较长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可申请取代相关的毕业设计(论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属于湖南工学院所有,发表论文或申报其他成果时须标注“湖南工学院校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或“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或“湖南工学院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就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1230日发布的《湖南工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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