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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选举制度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11-20 打印本页

第一条 换届选举时间。学生社团换届选举原则上定于每年10月份统一换届,部分需要变更换届时间的社团需征得学社联及主管老师同意。

第二条 社团负责人任期为一年。如社团负责人连任须本社团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依托单位审批同意。

第三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须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如由于社团性质特殊不宜实行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的,必须报经学社联批准和团委主管老师同意,方可采用其它方式产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指社团正副会长(主席、社长、团长、理事长等)、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等。

第五条 由社团主要负责人构成社团理事会或性质相近的社团决策机构。

第六条 社团中基层干部的产生方式由社团理事会或相近性质的社团决策机构集体决定。

第七条 社团换届须事先向依托单位和学社联申报,届时学社联将会同依托单位派人员前往监督,以保证换届选举的民主、公正和公平。

第八条 学生社团正副会长(主席、社长、团长、理事长、秘书长等)不得兼任社团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 社团换届后一周内,必须及时向学社联依托单位上交主要负责人的资料(包括新任人员的个人详细资料和所在院系的证明)。由学社联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十条 社团学期中(指非社团换届时期)更换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过依托单位的审核和批准,并在院团委同意批准后一周内,及时向学社联上交新任主要负责人的资料(包括新任人员的个人详细资料和所在院系的证明)。由学社联办公室统一存档。

第十一条 团委及学社联将及时向各社团主要负责人颁发聘书,以明确其社团负责人身份。

第十二条 每届主要负责人任期必须满一年,否则在最终社团干部考核评定时不予承认,不予颁发任职证明,收回所颁发荣誉。

第十三条 任期已满一年的社团主要负责人,须向学社联提交工作总结、个人自评,作为学社联考核并颁发资信证书的重要依据材料。主要负责人须做好移交工作(包括公共资产、档案文件、经费情况、支出存根等),并主动邀请学社联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法律制裁或校纪处分尚未撤销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免去学生社团负责人职务者。

(三)学生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二)热爱社团工作,认真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业绩突出。

(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社团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

(四)社团业务能力处于本社团中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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