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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社联公章管理条例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11-20 打印本页

本公章是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运用职权、实施公务的凭证,应严格使用,确保安全。

第一条 公章使用范围

(一)学社联向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

(二)以学社联名义发出的文件和通知;

(三)学社联关于外联及其相关工作的介绍信;

(四)学社联领取邮件、汇款的介绍信及对外联有关事项的函件。

(五)学社联答复或转办重要事项的函件;

(六)各协会副会长、优秀理事、优秀会员、社团大中型活动优秀工作者证书盖章。

(七)会员会费收据三联单的盖章;

(八)如有特殊情况,超出本适用范围的应向团委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 公章管理办法

(一)公章管理。学社联公章由学社联指导老师管理。公章用时取出,用后应及时放入柜内,不得随便放在办公桌上。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亲自执印,不得让他人替代,并有权审查用印人的身份、事由、审批手续,确保印章使用严肃、准确无误。

(二)严格执行使用公章手续。

(三)以学社联名义发出的文件、通知按文件办理工作规定用印。

(四)以学社联名义发出的重要函件、开出的介绍信和上报的材料。经领导批准后用印。

(五)与学社联联合行文的文件在用印时,社联要将文件清样和原文稿仔细核对、核准后方可用印。

(六)用印章时应建立登记制度。

(七)不得在空白纸或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严禁使用空白介绍信。

(八)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函件不予盖章;函件字迹潦草、词句含混、内容错误时,应抄清或修改后再行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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