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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活动管理制度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14-11-20 打印本页

(一) 活动要求

第一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有利于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陶冶情操、繁荣并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能力的活动,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

第二条 每学期初各社团要讨论确定工作指导思想,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提出要开展的各项活动,填写社团活动申请表,报与学社联批准。经审批同意后各社团才能执行活动计划。

第三条 各社团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我院实际,积极创新,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从会员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开展能调动会员积极性,符合大多数会员的兴趣和意愿的活动。

第四条 社团开展跨校、跨地区的活动,必须持单位的书面意见交院团委、院保卫处备案,由院团委批准方可开展。对不履行上述手续,擅自开展活动的社团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措施,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社团公开贴通告、通知、海报等宣传品,必须署以社团的正式名称,社团所需张贴的宣传品必须在院保卫处制定的地方进行张贴。各社团出版刊物必须经院团委审核,并报院党委宣传部批准,每次刊物出版后交学社联备案。

第六条 任何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对违反此规定的学生社团,取消其评优资格,并按照我校学生社团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七条 社团活动开展期间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二) 活动审批与实施

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时,应在活动开展前,写好《学生社团活动策划书》并填写《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并交给学社联主要负责人处,待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八条 学社联主席团和监察部主要负责人才有权审批活动申请。学社联每位成员有权并有责任负责参与协助活动,并监督社团活动有无按活动申请正常进行。

第九条 活动经费在一百元之内要有学社联分管财务的副主席签字,三百元以内的需要学社联主席和分管财务的副主席签字,三百元以上的还需要有院团委的签字批准后活动方可进行。

第十条 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应及时上交本次活动总结、照片、新闻等相关资料,以及参与活动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需提前向学社联提出活动申请予以报批。活动大致报批时间:社团内小型常规活动至少提前一周报批;社团内大型活动及跨社团活动至少提前两周报批;与其他组织合办的活动至少提前两周报批;跨校活动至少提前一月报批。

第十二条 各社团与商家签订的赞助合同(一式三份。学社联一份,直属社团一份,商家一份)必须上报学社联监察部审批,得到院团委老师批准后方可签订,严禁任何人以社团名义进行纯商业性宣传和商业性活动。

(三) 活动开展

第十三条 开展活动时,社团活动负责人务必对各种安全隐患及突发情况等不确定因素提前做好准备。

第十四条 在活动期间,学生社团负责人对所申请场地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不得随意更改活动开展的时间地点,若有特别原因需要更改需上报学社联。

第十六条 所开展的活动应与所申报的活动内容相符合。

第十七条 活动开展应注意维护现场秩序,不得有违反校规校纪现象出现。

第十八条 活动开展过程中,通过审批的活动原则上学社联派专人对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各社团需主动配合,若无理拒绝接受监督者依照情节,严肃处理。

(四) 活动总结

第十九条 每次活动结束后,各学生社团将书面活动总结交至学社联存档、将电子档案发到湖工社联邮箱,并做好本次活动财务收支统计,以便日后报帐使用。

第二十条 对于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相关规定,请参照《湖南工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活动策划书和活动申请表都要一式两份,学社联审批后一份

交由学社联办公室存档并负责活动测评,另一份社团自己存档。

(五) 活动宣传

第二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公告栏上公开张贴各种公告、通知、海报、横幅、启事等。

第二十三条 宣传内容简洁规范并如实反映活动内容,不得宣传与活动无关的内容或发布纯商业广告。若涉及商业广告宣传必须经学社联及院团委批准,否则后果自负。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坚持先审批后开展的原则,出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活动结束后,社团应积极上交一份关于本次活动的新闻通讯稿(最好附有照片),在年度评优时,各学生社团提交通讯稿的质量和数量将作为评优依据。

(六) 相关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凡社团多次未递交活动申请表或总结,学社联将对其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社团和社团负责人评优资格。

第二十七条学社联将每学期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参考社团活动相关情况,依照相关项目进行加分或减分,评选优秀学生社团。

第二十八条 在一学年内社团如若有半数以上活动不合格或没有活动,学社联无条件取消该社团评优资格;一学年内有1/3的活动被评定为不合格,学社联无条件取消该社团参评明星社团的资格;一学年内有4/5的活动被评定为不合格或未开展活动者,学社联有权注销该社团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以下活动被视为不合格活动:

活动参加人数不到预计人数1/3(含)者;活动中出现严重失误影响质量的活动;有重大违规现象的活动;其他不符合社团活动宗旨的活动。

第三十条 以下情节将视为重大违规现象:

未向学社联通报私自进行外联运作的活动;活动内容与申报内容严重不符的活动;活动计划有更改,而未向学社联及社团会员及时公告的活动;未向学社联说明,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动及财务违规现象。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社团活动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的学生社团,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书面检讨、警告、记过、记大过、强令注销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一定活动数量基础上,若一年内有2/3以上的活动被评为优秀的活动,该社团在评优过程中酌情予以加分,或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优先考虑。一年内有1/2以上的活动被评定为优秀,学社联将在活动政策上对该社团予以支持。

(七) 活动审批规则

第三十三条 活动是否合法:社团活动应在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对超出上述范围的,学社联将不予批准;

第三十四条 活动是否符合主办社团的宗旨和章程:社团应严格遵照本社团的宗旨和章程来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各项活动。否则,学社联不予批准;

第三十五条 活动是否有必要开展:社团举办活动应从全局出发,明确活动目的,遵循必要性原则,尽量避免与学生会及其他社团在同一时间重复开展类似活动,避免人力和财力上的不必要的浪费;

第三十六条 活动是否有可能开展:社团开展活动应从客观实际出发,全面考虑自身以及外部条件,对活动条件不成熟的,学社联将不予批准或待时机成熟时再予以批准;

第三十七条 活动是否涉外: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学生社团应在校内开展活动,特殊情况需涉及校外单位或个人(含外籍人员),社团应慎重考虑,经学社联审批后,社团再报院团委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 活动是否具有盈利性:社团处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可开展正当活动积极筹备活动经费,但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社团或个人牟取暴利;

第三十九条 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社团本着“必要、节约、正当、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经费,

第四十条 活动时间是否合适:社团活动应在会员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开展,并不占用正常的教学时间,也不可与学院其他职能部门举办的大型活动相冲突,否则学社联将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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